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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遗产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发布时间: 2025/8/18 21:45:06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9期


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宝贵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其中既蕴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刻内涵,又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各民族不断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文化遗产中承载着丰富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是讲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历史、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的宝贵资源。文化遗产中还蕴含着丰富的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是增强各民族中华文化认同的重要支撑。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丰富多彩、灿烂夺目,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各民族间的共有、共赏、共享、共传,是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方式。因此,文化遗产法治保障应当以中华各民族之智慧,按中华文明之逻辑,讲中华民族之故事,发中华民族之声音。

——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巩固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文化要立得住、行得远,要有引领力、凝聚力、塑造力、辐射力,就必须有自己的主体性。”文化主体性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

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是指中华民族在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自主性、自觉能动性和创造性,即自主地确立中华文化的发展目标,自主地定位中华文化的发展方向,自主地选择中华文化的发展道路。以文化遗产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不断巩固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一是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出发,才能清楚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规律。我国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必须站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制高点,将各地区、各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放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所处的时代环境、社会关系、民族关系中去看待,在各地区各民族之间、在所有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的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共有、共赏、共享、共传的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机制,从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坚持“两个结合”,巩固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社会主义制度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不是用文化区分和隔离不同的民族、群体,而是始终以中华文化涵养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始终彰显人在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性、自觉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互相尊重、相互包容和相互借鉴,不断拓宽各民族和公民的文化选择和文化自由,让各民族能够按照他们选择的文化方式去生活,并且有足够的资源和机会获取更多的文化选择和文化自由,最终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三是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只有坚定文化自信,夯实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才能够传承和弘扬各民族文化遗产中传承下来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和中华民族精神,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加强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深刻理解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精神和文化基础。”

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要朝着增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方向努力。要在文化遗产立法中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演进和发展历史的理论研究,挖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用文化遗产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故事;挖掘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中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完善长城、长征、大运河、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法治体系建设,提炼和总结中华文化符号中凝聚着的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寄托和价值共识。

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以及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要以中华文化涵养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推动各民族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推动各民族在文化发展上的共同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要在文化遗产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避免固化各民族在文化上的差异和边界,避免以民族文化固化民族身份,避免以民族身份绑定文化利益、文化权利,让文化服务于人的发展和民族的发展。

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要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加快建设国家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立以地区为持有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快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共有、共赏、共享和共传,让中华文化真正成为服务和滋养各民族发展的精神家园。

——重视地方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2023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我国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都享有一般地方立法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拥有自治立法权。目前,各地充分使用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等方面不断发力,彰显了以文化遗产法治保障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时代使命。截至2025年4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31部,设区的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70部;在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方面,贵州省颁布实施了《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各地共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18部,制定长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11部;此外,伏羲文化、关圣文化、河湟文化、土司文化遗产、花儿文化等彰显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历史、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此类文化遗产法治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各地以文化遗产法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潜力不断发挥。

当前民族自治地方文化遗产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文化遗产作为立法对象的模式,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等;二是以“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文化遗产”作为立法对象的模式,立法中实际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或当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如《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是以“各民族文化遗产”作为立法保护对象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最多,如《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前两种立法模式仍然延续了以往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作为立法对象的模式,忽视了各民族在传承地方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民族地区以文化遗产法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一是将“各民族文化遗产”而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文化遗产”或“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立法规范的对象。我国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在建立之初考虑的就并非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数量这一单一因素,而是在同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将各民族的人口、技术、经济、资源等优势充分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各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除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还有其他许多民族共同居住。因此,文化遗产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从地区民族文化整体性的角度进行顶层制度设计,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共同保护和传承地方民族文化。

二是在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中尊重文化发展规律,审慎采取将某种文化遗产和特定民族、特定群体绑定的立法模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自有其演变的规律,直接传承文化遗产的主体也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如《格萨尔》史诗最开始起源于青海、西藏、四川三省区交界处的康巴地区,现在是由藏族、蒙古族、土族、裕固族、普米族、纳西族等民族共同参与传承与发展的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特定文化与特定民族、特定群体绑定的立法界定不仅可能在实践中造成不同群体、不同民族就某项文化遗产的纠纷或争议,也不利于各民族共同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的积极性。

三是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拓宽各民族和公民的文化选择和文化自由,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中第三条在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修改为“阿诗玛文化,是指石林喀斯特地貌环境中孕育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阿诗玛》和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样的立法概念界定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华民族文化发展的主体性,鼓励当地各民族共同参与到阿诗玛文化传承发展中的积极性,没有以文化区分不同群体和民族,而是以文化服务于各民族、各群体的文化自由和文化选择,真正做到了以文化遗产法治增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增强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应当加强对在立法中贯彻和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健全宪法全面实施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遗产立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工作机制,科学界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新时代新征程,以文化遗产法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的研究、归纳和总结,坚定中华文化自信,不断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国家文化公园法治体系、丰富中华文化符号法治体系、重视地方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巩固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保障研究”(24AZD07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