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对司法性质和司法规律的科学认识与准确把握。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序开展,推出大量改革举措,取得切实成效。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所积累的不少成果和经验需要上升为立法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也反映出存在一些制约改革深入推进的机制性障碍,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解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有望迎来第四次修改。这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须加以把握,确保更好落实改革部署,实现改革目标,进一步彰显改革成效。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2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方方面面,宜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确保刑事诉讼各项活动围绕审判这个中心开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需要进一步理顺刑事诉讼中各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具体而言,刑事诉讼中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即各机关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都是以审判为中心,都要考虑审判环节定罪量刑的要求,从而准确执行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事追究等目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到位。《意见》对“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要求。一方面,要借鉴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大幅扩充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条文,进一步增强证据规范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总结成熟的司法经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相关配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据规则的细化规定,进一步丰富证据制度相关的法条,在“证据”专章之下进行分节规定,明确各类证据的审查要点和综合运用规则,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定罪量刑奠定坚实基础。
在刑事诉讼法中建构具体制度。《决定》强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以说,吸收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改革成果,完善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保证庭审充分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无疑应当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完善作为庭审配置制度的公诉审查机制亦应引起重视。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这就使得个别管辖错误甚至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严重影响办案质效。鉴于此,有必要健全公诉审查机制,明确对存在不符合管辖规定等情形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切实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保证庭审有序进行。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喻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