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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发布时间: 2026/5/8 20:24:23
来源: 《中国法治》2026年第4期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宏观引领

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就是司法学的本土化过程,它具有本土性、自主性和原创性的特点。所谓“自主性”就是以本土文化和实践为根基,创造出既有中国风格、又能为世界接受的知识体系。所谓“本土性”主要是指它与传统文化“源头活水”的接续,使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焕发出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法学界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迅速将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纳入法学及其二级学科建设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两个结合’,扎根中国大地、赓续中华文脉、厚植学术根基,深入研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培养高素质理论人才,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作出更大贡献。”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将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来要求,并特别强调了“赓续中华文脉”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将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从而为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打下本土性、原创性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刻揭示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这是强调了自主知识体系还必须具有创新性的特质。实际上,没有继承就没有创新,只有继承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才能推陈出新,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论断,并要求“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显然,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仅要厚植文化根脉,还要立足中国当代实际。要将自主知识体系打造成能够解释中国实际、引领中国实践的知识系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对传统法律文化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是我们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自古以来就创造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着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我国政治文明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深刻的政治智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上述论述为我们今日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应该说,没有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没有对传统司法概念、司法理念和司法智慧的借鉴,就不可能真正建构起具有本土性、原创性和自主性的司法学知识体系。

司法学注重对司法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它是一个包括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在内的开放的知识体系,具有自主性、本土性和原创性的特质。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中国实践为基础、以文化传承为特色,同时兼具创新性的知识生态系统。这一体系强调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经验和传统文化精髓,通过整合传统文化资源、外来文化资源和中国当代实践经验,构建能够解释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创性理论体系。

近年来,司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迅速引起关注。司法学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的新兴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学科价值。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法治的重点从立法转向司法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旨在研究司法问题的司法学理应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国家权力谱系之中,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与立法权相对应的学科有立法学,与行政权相对应的学科有行政法学,但与司法权相对应的学科——司法学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是一件很不应该的事情。特别是在当今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现代化无疑是法治现代化的着力点和关键点。那么,专门研究司法现象的司法学对促进和引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今天构建并完善司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可谓正当其时。

司法学概念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司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和学科体系的形成。这是因为,学科体系的核心在于理论体系,而理论体系的核心在于概念体系。司法学的基础概念、核心概念和基本概念,构成了司法学理论体系的骨骼;司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论构成了司法学理论体系的血肉;而其交合融会便形成了司法学学科体系的主体部分,从而支配和整合着司法学各个下属子学科,形成一个融合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于一炉的成熟的“学科群”,这就是司法学的成熟化,也是司法学的体系化。

司法学是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它有众多的子学科。司法学强调运用理论与实践、思想与制度、中国与国外、传统与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将司法问题纳入宏阔的文化背景和理论维度内加以衡量、分析和评估,从而获得学理上的进步和理论上的完善。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背景下,要注重现代司法学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结合,并对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优秀内容进行现代转化和能动创新,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在学科特征上,司法学具有交叉性,指融合法学(诉讼法、实体法)、心理学(法官决策心理)、社会学(司法公信力)等多学科知识;还具有实践性,直接服务于法庭审判、司法改革和裁判统一性需求;另外还具有价值二元性,既追求程序正义,也追求实体正义。司法学的发展直接反映司法文明的进步程度。在司法数字化、全球化背景下,其研究将更聚焦于平衡技术赋能与传统价值、本土实践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张力。

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司法领域,基于本土法治实践、文化传统和现实需求,独立构建并发展的系统性理论、方法和制度框架。其核心在于摆脱对域外司法理论的依赖,形成具有自主性、本土性和原创性的知识生态系统。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需在理论创新、制度改革、技术赋能三个维度持续突破,形成兼具本土特色和全球竞争力的司法学体系,为世界司法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取决于司法学学科体系的成熟,而学科体系的成熟又取决于理论体系的成熟,理论体系的成熟取决于概念体系的成熟。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司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概念体系。构建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特别注重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因为只有这种结合才能为司法学赋予“中国式”特色,使其具有自主性、本土性和传承性的特征。换言之,就是要将司法学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母体上,并使其获得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

要构建中国特色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结合中国具体实际,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采用中国叙事方式,提出一些融通中外的新概念和新表述,并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然后用其阐释中国实践、讲好中国故事。应该说,司法学在此方面责无旁贷,它一方面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同时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的精华,以此为基础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和新范畴;另一方面,它又立足于中国实际,特别是中国当代的司法实践,在汇通中外司法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用一种创新的理论和学术来引领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

“中国话语体系”是靠一些标识性概念来支撑的,这些概念是对中华文化精神的提炼,并凝聚着中国文化的精神血脉和价值元素。自主知识体系是文化主体性的表现,它以自主标识性概念为基础,形成一套既有“中国要素”、又有逻辑关系的概念体系,并由此形成一套严密的理论体系,从而将我们的文化优势转化为概念优势、话语优势、理论优势乃至学科优势。用自主性的概念体系筑牢司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用独特的中国叙事方式建构中国的话语体系,并且让其成为被世界接受的表达方式和知识谱系。这是新时代赋予司法学的光荣使命。

司法学与管理学交叉而形成司法管理学,与伦理学交叉而形成司法伦理学,与哲学交叉而形成司法哲学,与历史学交叉而形成司法史学,与社会学交叉而形成司法社会学,与行政学交叉而形成司法行政学,与文化学交叉而形成司法文化学,与行为学交叉而形成司法行为学等。同时,司法学也具有独立的学科属性,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子学科上,如司法程序学、司法制度学、司法理念学、司法证据学、司法实践学、司法改革学、民间司法学、国际司法学等。在研究方法上,司法学提倡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中国与国外相结合、制度与思想相结合。司法学的建构特征在于其体系化,即在概念、理论和学科之间形成一个逻辑关系紧密的体系。

二、建构具有“中国风”的司法学标识性概念体系

司法学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血脉,凝聚着中国古老的司法智慧,以自主性概念体系打造具有“中国风”(或“中国要素”)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引领、学术支撑和制度优化。它以儒家传统的“仁道”(意谓以仁爱之道指导司法,并融入了现代人道主义的理念和精神)、“中道”、“和谐”及“信用”(“公信”)等为基础概念,并形成了以“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论”“和谐司法论”及“司法公信论”等为基础理论,以伦理司法论、民间司法论、民本司法论、司法革新论等为基本理论的理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回顾过往的学界,司法学研究落入了“移植法学”的窠臼,而与“自主法学”相去甚远,因其通常不重视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尤其是不注重自主性概念体系建设,故很难将其与悠久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结合起来,使司法学建立在一堆“舶来品”的概念之上,丧失了传统文化的根基和民族精神的血脉。今天,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前提下,构建司法学学科体系必须厚植文化根脉,增强历史底蕴,赋予其鲜明的中国要素,特别是要注意借鉴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经典概念,并赋予其新时代内涵,使古老的概念焕发出新的活力。概念体系是理论体系的基础部分,概念体系的成熟化可以左右理论体系的成熟化。

大凡一门学科,总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而理论体系又有基础理论和基本(一般)理论之分,前者主导学科的基本方向,代表学科的主流;后者辅助和延伸学科的根脉,扩大学科的范围。基础理论是由学科的基本性质决定的,是由研究者根据学科的内在逻辑总结发现的。基础理论是由基础概念“锚定”的,对基础概念的分析、描述、论说和证成构成了基础理论的整体风貌。

司法学具有“中国要素”的基础概念是“仁道”“中道”“和谐”及“信用”(公信)等,在司法学概念体系之中居于基础地位。所谓“仁道”出自儒家经典,即仁爱之道。孔子讲“仁者爱人”,又指出通向仁爱的途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道基于血缘亲情而产生,强调推己及人,即把对亲人的爱推向社会上所有的人。仁道学说虽然与近代以来的人道主义有一定的区别,但在重视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方面与人道主义是相通的。所谓“中道”即“中正”之道,此观念可溯源至周初,后来被儒家提炼升华为“中庸之道”,有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之意,将其引入司法领域乃指司法公正而言。所谓“和谐”源于孔子“和为贵”的理念,强调通过各种“柔性手段”如调解、协商和谈判等手段来化解纠纷、实现和谐。所谓“信用”源于《论语·为政》“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理念,并在后世演化为一种司法信用或司法公信的理论。

对上述基础概念的系统性阐释和证成,构成了司法学的基础理论,如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论、和谐司法论、司法公信论等。除了上述基础概念外,还有一些基本概念或谓一般概念,如天人(人与自然关系)、革新、信用、民本、责任、监督、管理、制度、析法、平等和伦理等,上述概念也是具有明显“中国要素”的概念,对其进行系统性阐释和证成,形成了司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天人司法论、司法革新论、民本司法论、司法责任论、司法监督论、司法管理论、司法析法论、平等司法论和伦理司法论等。

三、建构具有“中国风”的司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是密切关联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体两面”(司法学是“体”,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是“面”)。理论体系的成熟化标志着学科体系的成熟化。具体到司法学及其子学科,其对应的是各种相关理论,如仁道司法学对应的是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学对应的是中道司法论,和谐司法学对应的是和谐司法论,司法公信学对应的是司法公信论,如此等等。相互对应的子理论和子学科就构成了司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从司法学的子学科看,大致上可以分成属于“司法之道”的子学科和属于“司法之术”的子学科,前者主要探讨司法之理或者是司法的价值取向,后者主要探讨司法的具体制度和举措。属于“司法之道”的学科主要是仁道司法学、中道司法学、和谐司法学、司法公信学等,其余如司法管理学、司法监督学、司法制度学、司法方法学、司法文化学、司法传统学、司法考评学、司法宣教学、司法革新学、司法责任学、司法析法学、司法因俗学、伦理司法学、民本司法学及平等司法学等则大致上属于“司法之术”的范畴。如前所述,无论是作为“司法之道”的子学科还是属于“司法之术”的子学科,都深植于中华传统司法文化的根脉,具有浓厚的“中国风格”、鲜明的“中国要素”。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者的研究成果更多关注“司法之术”问题,而对“司法之道”问题却有所忽视,殊不知后者往往对前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作为体现“司法之道”的仁道司法学、中道司法学、和谐司法学及司法公信学无疑应当成为司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基础部分,因为其中体现的是一种主流价值观,此类价值观代表了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主流文明,甚至与人类的主流文明也是息息相通的,它们不仅渗透于司法学下的各个理论子系统与子学科之中,而且会影响司法活动中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欲建构中国的司法学体系,必须从研究“司法之道”以及打造相关的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入手。

仁道司法学主要研究“新仁道”理论与司法学的融合问题,“新仁道”将中国古代的仁道学说与西方的人道主义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并赋予新时代的内涵,体现了仁道司法学的现代性和具体性。我国当代一些学者将研究“新仁道”的学问称为“新仁学”,强调“新仁学的宗旨是发扬中华生命哲学的传统,探讨生命的价值和优化的道路,并把它与社会的改良、生态的治理结合起来”。又提出:“仁学在儒家所有学问中,代表着中华民族发展的精神方向,蕴含着较多的人道主义和民本主义成分,它给中国知识分子提供了一种切实而又高远的人生信仰,一种独特的文化价值理想,培养了一大批道德君子、仁人志士,成为中国文化的精英。”这提示我们,儒家仁学可以为今日的司法学建构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学术引领。

中道司法学将中国古代的“中庸之道”与西方司法公正的理论结合起来,使中道司法学体现出了“中外融通”的特色。和谐司法学将中国传统的和谐理念与当今中国的和谐理念相结合,为该子学科赋予了鲜明的历史文化底蕴。

司法公信学是将传统的司法信用理论与现代司法公信论相衔接,并将两者及其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因为司法对信用价值的维护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可以说,司法输出正义的“产品”本质上就是司法讲信用的表现,对不正义行为的惩戒和纠偏就是对信用价值的维护,因而会赢得公众的信任和信服,这就是司法取信于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如果根据学界通说,将质量、效率和人权当成司法公信力的三大要素的话,那么司法公正是司法质量的前提,司法效率是坚持司法公正前提下的效率,而人权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公正。在这一体系中,司法公正是贯穿始终、统摄全局的根本前提,是一切要素得以成立和价值实现的基石。脱离了司法公正,所谓的质量、效率与人权保障都将失去根基,甚至可能异化为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因素。因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问题还是司法公正问题,建设司法公信力必须首先牢牢锚定司法公正这一目标,以公正统领质量建设,以公正规范效率提升,以公正夯实人权保障。可以说,如果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能够有效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就能得到保证。因此,司法学不但要致力于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还要努力研究司法公正及其实现途径问题。通过各种手段既确保司法公正,又以司法公正助推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逻辑上自洽、实践中可行的途径。

司法管理学是一种将审判理念和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监督学是一种将审判活动的监督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包括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等)的学科,司法制度学是一种将司法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政策、决议、规则等)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文化学是一种将司法文化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传统学是一种将司法传统(包括理念传统和制度传统等)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考评学是一种将司法人员及判决案件的考核与评估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宣教学是一种将司法机关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革新学是一种将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的革新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责任学是一种将司法责任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析法学是一种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司法因俗学是一种将司法活动中的社会性因素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伦理司法学是一种将司法活动中的伦理因素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民本司法学是一种将司法中的民本理念和民本原则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平等司法学是一种将平等原则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综上所述,司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它是以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等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从自主知识体系的角度观察,司法学以“仁道”“中道”“和谐”及“公信”为基础概念,以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论、和谐司法论及司法公信论为基础理论,以仁道司法学、中道司法学、和谐司法学及司法公信学为基础学科。因为仁道、中道、和谐、公信代表了司法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文明司法的根本遵循。目前,司法学理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学界并没有有意识地将其置于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也没有构建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或“中国风”的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而只是移植了一批来自西方法学的概念和理论,因此也就不可能建构起成熟的司法学学科体系。司法学学科体系的成熟化必须以司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化为前提,而司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化必须以司法概念体系的成熟化为前提。而构建成熟的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必须坚持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必须借鉴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固有概念并将其推陈出新,赋予其鲜明的“中国要素”,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催生出真正具有“中国风”的司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系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崔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