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科技信息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云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任务分解
(一)各有关处室要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统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责任处室: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人民参与和法治促进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各有关处室要对照省司法厅第一批13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逐项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附件2),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责任处室: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2021年3月10日)
(三)各有关处室要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责任处室: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科技信息处;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厅科技信息处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通,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各有关处室要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云南司法行政网和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处室: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科技信息处;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五)各有关处室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责任处室: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要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责任处室: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科技信息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各有关处室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处室: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要牵头建立本行业(系统)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责任处室: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科技信息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处室: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各有关处室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处室: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要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处室: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处室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任务分解,从2021年3月起,于每月6日前,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进展情况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二)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要逐项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汇总审核后统一下发各州、市司法局。
(三)任务分解(五)至(十一)涉及到长期坚持的事项,请各有关处室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或规范并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四)各有关处室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联系人及电话:文小华 64186985)。
附件:1.省司法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2月4日
附件1
省司法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13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
2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
3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
4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
5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
6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开除公职证明 | 省司法厅 |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 | 省司法厅 | |
8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分所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
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
1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
13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省司法厅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