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11-25 09:38:39来自:云南省司法厅访问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律师工作管理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19〕76号)要求,现将《云南省司法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0871-64189012  19808811853

李胜利 0871-64199779  13888512586

                        杨蕊华 0871-64199832  15925204273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8月30日

 

 

 

 

云南省司法厅开展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19〕76号)要求,现就云南省司法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

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总结形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二、试点时间

20198月至10

三、试点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司法行政全系统对律师管理涉及的2项证明事项、司法课题研究涉及的2项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1)。

    四、试点任务

各州、市司法局和厅有关处室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办理律师执业事务的申请人适用律师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的申请人适用司法研究所课题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厅律师工作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律师管理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参考文本,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并下发到各州、市司法局,指导开展律师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各州、市司法局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各州、市司法局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向有关单位书面调查或者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律师工作管理处、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各州(市)司法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依法研究失信惩戒措施。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研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措施。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各州司法局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相关事项办理结果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协作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州、市司法局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启动、开展、总结三个阶段运行。8月底全面启动,9月至10月持续推进,111日前总结评估。各州、市司法局1028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亮点和特点、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报厅律师工作管理,由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汇总后于111日前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法治调研与督察处111日前试点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亮点和特点、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三)加强组织指导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律师工作管理处、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加强工作组织和指导,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州、市司法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处。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在广泛收集各州、市司法局、行政相对人对试点工作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会同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2.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组织实施部门

1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厅律师工作

管理

2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

3

专项任务课题自筹经费的证明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申报

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

4

青年项目要求的年龄证明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申报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属于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本人在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教学科目/研究方向为: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1.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证号:           

2.职称证书,编号:            

3.其他: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人事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二)

 

  1.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称:              联系方式:                    

     

  2. 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二)证明用途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身份证明属实。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3.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