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执业许可
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日发布
前 言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申请获得或者注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代表机构或执业代表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编号为1100131000的申请事项的审核许可。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初审。
申请人范围:
以申请获得或者注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代表机构或执业代表机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1100131000事项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
(一)已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注销首席代表、代表;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 非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 在中国境内执业少于规定年限。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7月4日司法部令第73号发布,2004年9月2日司法部令第92号修正);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执业: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3)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拟任首席代表的,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证申请注销: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注销;
(2)减少代表后应当仍然符合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的派驻代表人数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代表机构的代表同时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2.代表机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六、申请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减少代表审核(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
2 | 拟减少代表的执业证 | 原件 | 1份 | 司法部颁发 | 原件收回。 | |
3 | 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审核(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格式样本下载本指南附件1 | 如实填写,派驻代表英文名须与护照保持一致,不得简写。 |
2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 | 外国律师事务所给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 原件 | 3份 | 该外国律师事务出具 | |
4 | 拟任首席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及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出具 | |
5 | 该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 | |
6 | 拟任首席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 | 原件 | 3份 | 保险公司出具 | |
7 | 拟任首席代表护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 所在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8 | 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增加新任代表审核(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格式样本下载本指南附件1 | 如实填写,派驻代表英文名须与护照保持一致,不得简写。 |
2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 | 外国律师事务所给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 原件 | 3份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出具 | |
4 | 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及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出具 | |
5 | 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 | |
6 | 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 | 原件 | 3份 | 保险公司出具 | |
7 | 拟任代表护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 所在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8 | 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90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6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准备所有申请文件后,以纸质件上报省司法厅。
(二)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审核
云南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准予许可的,颁发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即可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省司法厅2号楼407室。
2.电话咨询。
(0871)64189011。
3.信函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00。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或云南律师工作系统(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034;
网站投诉: http://sft.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办事流程图
附: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