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 公司律师办证流程指南

日期:2022-07-01 16:30:26来自: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访问次数:



公职公司律师办证流程指南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且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颁发证书后,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执业年度考核等事宜,据此,现对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相关流程调整如下:

一、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一)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账号(如已创建忽略此步骤)

新申请执业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法制(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账号,该指定人选即为本单位管理员(联系人),创建流程如下:

 1.登录云南省司法厅官网首页→右下角→律师系统

    


2.注册

                                              

 

点击注册:



选择公司/公职单位



3.注册成功后重新登录,点击“机构管理”→“设立申请”





    

4.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本单位信息将进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留意手机短信息提示)。

(二)申请人注册本人账号、提交执业申请

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务必规范填写申请表中所列内容,其中上传的电子照片需符合下列要求:本人正面免冠平面白底彩色近照,保持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非永久性饰物,宜着深色有领正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照片大小要求:宽413像素,高626像素。(电子照片制作可参照“办证流程指南”)



对照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5)

1、电子材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转换为pdf格式,且必须保持所有材料清晰完整,下载打印后清晰可辨。

2、电子材料整合要求:

申报事项中如有多个申报资料的,每1个申报材料应分别整合为一个pdf文件,不能切分为多个pdf文件。

2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

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出具或原工作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1

司法部颁发

4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薄)

1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6)



(五)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

所在国有企业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7)

1、电子材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转换为pdf格式,且必须保持所有材料清晰完整,下载打印后清晰可辨。

2、电子材料整合要求:

申报事项中如有多个申报资料的,每1个申报材料应分别整合为一个pdf文件,不能切分为多个pdf文件。

 

 

 

2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

所在单位出具或原工作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1

司法部颁发

4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薄)

1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


1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8)


(三)受理机关审查确认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一张纸质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因制证、签章等环节繁杂,如需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证照的,亦需先将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并在邮件中附纸条标注“证照到省司法厅自取”)


收件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收件人: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

收件人电话:0871-64189011

纸质照片要求:正面免冠平面白底正装彩色近照,大小:宽3.3CM,高4.8CM。

特别提示:为确保邮件安全,请务必通过邮政EMS投寄照片,且,为保证省司法厅制证后能将证照及时、准确回寄申请人,请在邮件中附纸条写明“收件人、收件地址、收件人电话”(未按此要求致使照片丢失或省司法厅无法回寄证照的责任自负)

(四)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颁发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五)制作证书:准予颁发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因政务窗口工作量较大,无需来电催问进度,如需直接到省司法厅自取证书的,可在收到准予执业的许可短信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省司法厅2号楼410室领取,谢谢支持)

5.送达:证书制作后,省司法厅将通过邮政EMS将证书投寄申请人指定的收件人,同时由中国邮政向收件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收件(短信中已含邮政快递单号,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邮件投递信息,无需来电查询,谢谢支持)

二、各拟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单位管理员(联系人)工作职责

1.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共同推进实施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

2.负责本单位在编人员提起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执业变更申请的审核事宜(通过管理员账号实施);

3.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如本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等情况时应通过管理员账号进行维护确认;

4.负责对本单位已取得工作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凡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其工作证书收回上交发证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并督促其提交执业变更或注销申请,本人不配合的,应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或变更流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三、关于执业年度考核

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流程为: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评定考核等次→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即由本人至省司法厅官网→律师工作→通知公告中查看《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照通知要求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提起考核申请(如本人未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过信息的,须先注册本人账号,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提起执业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提起考核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及年检通知要求予以审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该环节通过单位管理员账号实施),然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特别提示:如未按要求创建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经该管理员确认信息的,考核申请等流程将无法进行。

四、其他事宜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要求,公职、公司律师仅可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据此,对已依法取得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应对照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一)各行业、系统原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申报取得工作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应由其现工作单位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按照前述流程、要求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创建管理员账号,然后审核确认该律师基本信息,如其工作证书所载工作单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为省级部门名称的,应将其证书收回上交云南省司法厅补换证;

2.不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应督促该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通过其个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即新单位同意该人选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可通过变更执业机构的方式办理,此方式需先创建单位账号;新单位不同意该人选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应申请注销),律师不配合的,应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流程。

3.原省级相关部门如原省地税、省国税等法务部门应督促所有原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按前述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本人应即通过本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并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职权注销执业证书并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人员。

 



附:附件1:关于申请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函.docx

    附件5:同意担任公职律师证明.docx

    附件6: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docx

    附件7:同意担任公司律师证明.docx

    附件8: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