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日期:2021-10-10 16:50:18来自: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有序推进公证执业区域全省一体化,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强化执业监管,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彰显公证制度作为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不断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执业、充满活力,领域广泛拓展、服务高质高效。到2025年,公证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创新,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领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公证工作正确发展方向

1.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坚定有力地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完成时限:长期)。

2.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强化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深化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党组织全面参与业务发展、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巩固公证行业党建“四大工程”建设成果,着力抓好“五化建设”,开展“强带弱”“大带小”“党带群”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公证行业基层党组织从“有没有”向“好不好”、“强不强”转变。注重发挥公证机构党组织和党员在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的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完成时限:长期)。

3.规范组织设置。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省公证行业党委负责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省司法厅3个直属公证机构党组织和省公证协会秘书处党支部由省公证行业党委管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司法厅机关党委。各州、市、县、区司法局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党员公证员人数实际,成立隶属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领导和管理的公证行业党组织,接受上级公证行业党组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两新工委”的指导,负责领导和管理当地公证机构党的建设工作。县级不符合条件设立公证行业党组织的,党员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将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抓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4.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探索成立云南省公证行业纪委,建立党内监督、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一体推进综合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党建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公证行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有效推动公证队伍建设和公证事业发展。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对党员公证人员进行常态化纪律监督,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加大执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党员公证人员进行执纪问责,严格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党章、维护党的纪律,协助行业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公证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加强广大公证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教育,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诚信执业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行业风气(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5.加强教育培训。探索成立云南省公证行业党校,探索符合公证职业特点的教育途径和模式,大力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组织开展公证行业党委委员、公证协会负责人、公证行业后备人才和党务工作者、公证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全省公证行业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新时代公证行业党建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理论骨干,不断提升公证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素养,全面加强新时代公证行业党建工作。(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二)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激发公证发展活力

6.健全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类别。各级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类别,鼓励有条件的公益一类公证机构调整为公益二类公证机构(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2)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各级司法行政、编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在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编制备案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由公证机构自主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聘用公证人员(责任部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加快发展公证员队伍。公证机构的事业编制必须用于公开招聘公证员或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要积极补充培养后备公证员。有序开展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返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岗位。公证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统筹考虑当地经济总量、群众法律服务实际需求和公证机构发展情况,避免简单套用行政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4)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公证机构建立符合事业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质量监管等制度,公证机构要具有独立账户,真正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独立法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不得干涉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行为和对外执业行为。要依法推选公证机构负责人,指导公证机构完善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民主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真正实现依法依规自主管理(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5)完善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公证机构依法收取公证服务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公证服务收费不得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要健全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独立核算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设置发展、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各项专用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6)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综合考虑公证机构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并对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单位内部分配应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使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绩贡献紧密联系(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7)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不论是否有财政拨款,只要具备条件,并且公证机构有意愿,可以申请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的公证机构按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设定科目,合理确定运行成本、利润核算并依法纳税(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8)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落实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任,完善政策,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确保每个县、市、区都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7.大力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

(1)稳妥、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全省10家公证机构第二轮合作制改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等部门要协同妥善处理好公证机构整体改制涉及到的人员安置及身份转换、社会保障、资产、档案及法律责任承接等相关问题,确保队伍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档案的承接,确保法律责任的承接,确保业务的衔接,确保工作秩序不乱。要完善改革过渡政策,给予改制单位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认真谋划全省第三轮合作制改革工作。继续大力发展合作制公证机构,成熟一家设立一家,争取每个州、市至少有一家合作制公证机构。(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给予支持合作制公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行业扶持等政策。要支持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在起步阶段建立党建、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队伍建设、议事规则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综合考虑合作制公证机构的人员规模、服务领域、发展潜力等因素,分类引导建立“大而强”的规模化发展模式或“小而精”的品牌化发展模式(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完成时限:长期)。

(三)建立统一规范有序公证服务市场,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8.有序推进公证执业区域全省一体化。鼓励和提倡优质公证资源向边疆民族地区流动,支持公证机构到公证力量匮乏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证。推进更多具备相关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撑的公证事项实行“全省通办”、“跨省通办”(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9.健全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公证派出机构管理,做好全省公证机构服务网点的合理布局,对符合设立程序和条件的公证派出机构进行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内部监督;对不符合设立程序和条件的,或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10.推进服务资源跨区域有序流动。加强公证服务资源的布局规划、动态调配,推进基本公证服务均衡发展。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公证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支持公证员在行业内合理流动、有序流动、依规流动,鼓励昆明市的公证员向其他州、市流动。各级公证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公证机构不得设置公证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鼓励发达地区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支持采用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11.建立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恶意压价等不正当争揽业务、影响行业有序竞争行为。严肃查处恶性竞争、压价竞争、非正常拉业务行为。从严惩处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12.培育职业共同体理念。以构建全省公证行业命运共同体为建设目标,筑牢全行业职业共同体意识。健全公证执业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行业性业务危机管理机制,及时监控发现执业风险、业务危机事件,及早进行干预,确保我省公证业务发展总体安全、稳定。探索建立行业互助机制,公证机构可选择将无能力办理的公证事项,协调其他公证机构共同办理或转交具有承办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通过公证机构分享资源、共享使用公证工具、行业互助、集中采购公证物品等方式,加强全省公证行业集体合作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全省公证行业对外整体服务能力(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四)优化公证服务,切实利企便民

13.强化公益服务。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云司通〔2020〕85号)要求,组织、引导、支持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技能作为公证员职业培训重要内容,将公益服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培养和树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推进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强边固防、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扩大公证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于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公证服务公平共享。对80岁及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和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长期)。

14.强化利企便民。切实增强公证机构、公证员为民服务意识,担当作为,维护群众利益,认真办理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等民生领域、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的公证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公证申请。执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公证机构有能力调查的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深化首问负责制,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公证所需资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扩大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范围。加强场所建设,规范窗口服务,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倡导公证机构开展预约办证、节假日轮值、延时服务、代办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包括法律事务代理、资金监管、文书和财产保管、不良资产处置、账款催收、履约监督等延伸服务,延长服务链条,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优化涉企公证服务,开通涉企公证服务“绿色通道”。优化公证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公证收费电子支付和电子发票功能,减少当事人现场等候时间,大幅压缩公证书出具时限(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15.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巩固发展传统公证业务领域,支持公证行业在不动产交易、金融、商事等传统领域持续发挥作用;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鼓励公证机构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在服务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乡村振兴、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生态环境保护、“数字云南”、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一带一路”倡议、家庭财富传承、意定监护、遗嘱检认、居住权、遗产管理人等新领域发挥作用,在关键和重要业务领域探索建立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进一步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拓展司法辅助业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司法辅助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预防纠纷功能作用,积极引进公证方式,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依法予以采信。逐步扩大与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其他法律服务行业的协同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完成时限:长期)。

16.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措施,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清单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将市场化的公证业务交给市场,服务价格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指导价范围和收费标准,对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规范成本管理,公证机构要规范财务管理,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范围实行分类核算,鼓励按收费项目单独核算,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收支信息每年向社会公示。价格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开展成本调查,对未达到成本管理要求的机构按照最低成本进行核算(责任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公证服务效能

17.推广在线公证服务。推进公证业务办理方式改革,推进全省公证机构实现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云南省“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建设,把更多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搬到网上、送到手机端,实现“应上尽上,上必能办”,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公证业务,尽快实现全程在线受理、办理。扩大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的覆盖面,向农村、社区和海外延伸,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偏远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应用。探索推进云南省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平台建设(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8.推进云南公证区块链建设。根据《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积极将云南公证区块链建设融入云南省区块链产业发展规划,打造成我省区块链应用示范标杆,实现纵向上全国统一公证链平台建成后快速接入,横向上通过云南政务区块链探索电子公证书的生成发布,实现用证部门调用生效,以及其他司法链的接入。通过建设区块链电子公证书、区块链公证存证平台、区块链电子证照、区块链全流程监控,方便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向社会大众提供专业化的自助取证渠道,快速实现证件照调取、核实,实现公证业务全流程链上可见,进一步优化公证执业监管(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9.加快公证数据汇聚。加强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公证业务信息系统的流程衔接和数据对接,实现公证信息数据全部汇聚,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撑,为贯彻落实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电子公证书使用核验、公证失信当事人联合信用惩戒打下坚实基础(责任部门:司法行政,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20.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人口基本信息、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不动产登记、林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动车登记、实施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社团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丧葬、社会保险缴纳与待遇享受、就失业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税费缴纳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司法行政、公安、民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法院、仲裁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建立公证执业信息共享查询机制(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21.赋能公证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在线开展公证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建立公证机构发展情况线上综合测评机制,建设融预警、监督、处置为一体的信息化公证执业监管体系。公证失信当事人名单和信息统一纳入云南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公证发展动力

22.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公证从业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贯彻“崇法、尚信、公正、求真”的执业理念,坚持中立、独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23.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建设。推进法学院校增设公证业务课程,建设公证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培育公证员后备人才;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工作。规范开展公证员教育培训,加强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培育具有法律思维、互联网思维、市场思维等多元思维方式,兼具一定经济、金融、税务、科技等前沿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和在某一个或某些业务领域具有专长的专业型人才。注重公证机构管理人才的培养。引导公证机构在注重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逐步引进管理、财务、金融等人才,丰富公证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等,完成时限:长期)。

24.加强职业保障。保障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业,改善执业环境,维护正常执业秩序,保障公证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严惩暴力妨害公证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各级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要予以配合(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省司法厅等,完成时限:长期)。

(七)强化从严监管,确保公证服务质量

25.从严监管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常态化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公证员;依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资质、公证档案、公证收费和会计账册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工作机制,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业务作为监督检查重点。严格投诉处理程序,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探索建立公证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公证当事人、新闻媒体监督渠道(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长期)。

26.从严惩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公证赔偿制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证从业人员触碰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发现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出具假证、错证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定期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着力整治顽瘴痼疾,持续整改行业突出问题。健全公证行业常态化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定期通报、曝光公证执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完成时限:长期)。

27.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实行自主定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水平不得畸高、畸低(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长期)。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列为深化改革重要项目,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明确责任、大力推进。各级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合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把推进公证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落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州、市、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路线图和责任人、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