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十五)

日期:2023-06-02 09:20:19来自: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访问次数:

王某连、刘某青不服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更正通知案

案情摘要王某连、刘某青认为第三人刘某清、刘某(曾用名孙某梅)隐瞒事实申请初始登记、办理产权证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权利人进行更正。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以登记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且王某连、刘某青并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涉案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为由作出《不予更正通知》。王某连、刘某青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在原户主旧房宅基地的基础上翻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仅根据第三人刘某清、刘某提交的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即办理了初始登记,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同时,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翻建前的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鉴于案涉房屋已经被拆迁,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不予更正通知》,并确认涉案房产证的初始登记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不予变更不动产登记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外,还应当对其提交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动产登记事项与他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和利害关系人主张事实相互矛盾时,还可以根据法定条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职责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