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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8 15:03:52 浏览次数:

 

云南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云司通〔2019〕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全省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按专业评定专业律师。

第四条 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得参评。

第七条 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当年内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过1起(件)以上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当年内(11—1231日)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执业时间。

第八条 着重从专业能力、职业技能、实务经历、知识更新、职业道德等六个方面对参评律师评价专业水平:

(一)申报专业办理相关诉讼、非诉讼业务达到3件以上;

(二)申报专业办理相关诉讼、非诉讼业务数量占申报人全部业务的比例较高,占比超过20%

(三)办理的业务质量较好;

(四)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五)在事务所相关研究、重大案件法律事务讨论中发挥骨干作用;

(六)在相关实务、理论研究中成果突出,公开发表相关研究成果者优先;

(七)开展相关行业业务培训、社会宣传效果较好,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绩突出,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八)办理业务中遵守执业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章 专业能力考核

第九条 云南省律师协会成立云南省律师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考核全省参评律师的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实行量化积分。专业能力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专业律师。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并经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州市律师协会,向云南省律师协会提交专业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材料,申请考核专业能力。云南省律师协会应当及时组织考核。 

第十条 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云南省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云南省司法厅审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等次的。

已担任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发生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直系血亲、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近三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取消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律师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十四条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专业律师: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体现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审意见。

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政审意见由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党组织出具。

第十六条 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省律师协会组织评审。

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执业档案、对参评律师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

律师专业能力评价实行百分制的量化方法,按照第八条所列条件,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进行评价,满分100分。其中个人陈述占20分,专业面试与答辩占50分,案卷抽样评估占30分,总分70分以上合格。9个专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另行下发。经考核不合格的,省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由省律师协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省律师协会反映,省律师协会应当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给以反馈。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专业律师应当作为有关部门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聘岗位职务的重要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推荐专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法律服务,优先推荐作为律师协会理事及专业委员会候选人。特别要加大对律师专业水平领军人才的宣传和推荐力度,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专业优势,服务地区法治建设。

第十九条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每3年组织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审的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被判处刑罚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 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由专业律师向原评审的律师协会申请。

原评审的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向云南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根据本办法在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昆明市所有县(市、区)开展试点;其他州市结合当地实际选取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第二十三条 试点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参评专业律师;本办法中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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