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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9 17:26:11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8129日云司通〔2018〕5)

 

各州、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政法干部学校:

《云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司法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有效执行,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司法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人事任免、人员编制、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编制全省司法行改发展规划,出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制定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行政经费开支或财政性资金安排;

()研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机构和职能设置等重大事项;

()法或厅长决定应当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所列情形,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后,还需提交厅党委会决定的,按程序提交厅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公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人员,在重大行收决策公布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建议与承办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贯彻司法部、省委省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和会议要求,以及由厅长决定或分管厅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本厅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研究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业务承办部门(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政法干部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局提出,经研究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部门作为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司法厅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以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转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建议事项,经研究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承办;

()行政审批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向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经研究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该文件承办部门(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单位)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组织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调研。

重大行政次策事项草案形成后、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州()司法局意见,对未采纳且涉及提出意见单位职能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公示。征求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

()公示的起止日期;

()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渠道:

()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社会反馈。对公众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按业务类别分类,专家库的建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由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以公开征集、推荐、邀请等方式选聘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回避制度。

专家库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需要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需要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论证结果的。

第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遴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公信度;

()学术造谐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

()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必要性;

()科学性;

()可行性;

()经济社会效益、绩效评估;

()执行条件;

()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负面影响可控性;

()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为3-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从厅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中,按业务类别随机抽取咨询论证专家,提出专家组组长建议人选报分管厅领导确定;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经批准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服从监督管理。

专家论证费用,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费中支出。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咨询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资金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一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开展风险评估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报请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判,综合研判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等级:

()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由行政审批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请示;

()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

()行政审批处的审查意见;

()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行政审批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审批处应当白收到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在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超越省司法厅法定职权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是否合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直接影响的行政措施是否适当;

()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处可以视审查情况,要求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完善本规定要求的相关程序,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组织厅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前述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行政审批处应当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不属于司法厅法定职权范围的,或者涉及的部分内容超越司法厅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部门(单位)按权限移交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或者进行修改;

()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或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行政审批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的,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立即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特殊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七章会 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办公室负责提请厅长办公会议

讨论决定,办公室收到行政审批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可以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暂不能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经请示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退回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和决策依据;

()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专家论证意见;

()风险评估报告;

()合法性审查意见。

前款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需提供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收决策事项时,应当听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就决策草案进行说明。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根据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情况、厅长办公会议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曾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需报送省政府备案的决策,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在决策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厅门户网站、新间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并进行必要的政策解读。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负责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单位)应当制订具体执行方案,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决策内容涉及多部门的,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抓好落实。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部门(单位)认为应当变通实施或调整决策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调整和修订决策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决策。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决策内容和工作部署,采取督查、督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报告,确保决策事项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在决策事项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 决策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全面进行,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也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决策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决策事项评估报告,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决策存在的问题;

()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事项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和决策执行部门(单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在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不影响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和执行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的,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中弄虚作假的;

()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单位)对本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单位)在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缓报的。

第四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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