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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3 15:38:45 浏览次数: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6月3日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进驻的平台基础,整合资源、健全机制、规范运作、提升效能,形成覆盖全省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现就在进一步学习巩固普洱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标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治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服务网格为基础,建设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站,或者在各级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整合完善现有专项门类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根据服务需求、条件和水平,进驻和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公益、专业、均等、便民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到2018年在州(市)基本建成实体平台,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基本建成各级实体平台,总体形成覆盖城乡、体系健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二、建设原则

顶层设计、基层创新。省司法厅对实体平台的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建设原则、平台设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载体、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服务规范、服务公开等提出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各地在省厅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努力使实体平台具体建设的项目更丰富、内容更实在、方式更灵活、载体更多样、管理更精细、保障更有力、成效更凸显。

试点先行、分批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在我省尚处于起步阶段,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标准不多,各地宜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路径探索,积累经验,制定标准,树立标杆,示范带动,积极稳妥地分批推进实体平台建设。

因地制宜、逐步提升。立足全省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供给、基础、条件和保障等不尽平衡的现实,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对各地方、各层级的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服务广度、服务深度等不搞一刀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可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条件暂时不够成熟的,可以不必一步到位,先利用好现有资源,搭框架、夯基础,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升。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坚持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和共建共享,注重服务群众的最后一步路,将建设重点放在县(市、区)及以下,特别是强化基层末端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突出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逐步实现实体平台的广泛、全面、基层覆盖。

软硬并行、注重实效。实体平台建设以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和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注重服务场所的建筑、设施、外观和形象等硬件建设,更要注重服务的内容、质量、效率、标准以及信息网络等软件建设。

三、基本建设标准

省司法厅制定实体平台建设的基本标准(见附件)。在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条件,逐步对应当和可以全省统一规范的事项,进一步制定新的标准或精细化的标准,并根据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原有标准。各地在认真执行省厅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对省厅没有制定标准或标准不够精细的事项,先行制定本地的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并为之后制定全省标准提供经验借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建设方案。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要求和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推进建设。一把手要亲自统筹协调,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具体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建设方案,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工作责任,争取建设保障。实体平台建设可以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结合推进。省厅将把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实体平台建设列入有关考核指标,加强检查考核和监督指导。

(二)落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司法厅做好全省的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等,开展检查考核和监督指导。各州(市)司法局是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实体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主动作为,积极创新,落实省厅的政策、规划、标准等,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保障,按要求完成实体平台建设任务。各地要由实体平台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抓好实体平台的公共部分建设,各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各自法律服务项目在实体平台的进驻和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外部单位、组织的衔接互动机制,分工协作,努力形成推进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开展探索研究,推广工作经验。要加强对实体平台建设工作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好做法要深入分析研究,不断总结提升,真正形成和推广切合实际、可资借鉴的经验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人员培训。要在建成实体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认识、关注、了解、参与实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在实体平台中获得丰富、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不断提高实体平台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效发挥社会效益。要更多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聘到实体平台工作,加强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各地工作及建设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6月3日

 

联 系 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朱睿

联系电话:0871-64189875

电子邮箱:ynfly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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