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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9 15:43:06 浏览次数:

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管理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云司通[2017]114号

 

各州、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管理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管理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云司通[2017]11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强化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体系,强力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在司法鉴定管理和服务中,实现实时监控、全程管理、精准治理,教育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公正执业,推动形成严格管理、规范执业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云南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云南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云南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云南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等相关制度,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申报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从严登记、规范管理。(完成时限:201810月底前)

(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条件和执业状况核查清理

1.核查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情况。进一步规范和严格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使用自有仪器设备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禁止向外单位租用、借用仪器设备,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核查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特别是对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对仪器设备要求较高的,对仪器设备配置不齐或配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注销登记;对司法鉴定机构未配置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予以注销该业务类别。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到期未通过的暂停相关鉴定类别执业。(完成时限:20186月底前)

2.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情况。在开展2017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云南省分册)》登录和公告工作中,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情况,严肃清查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机构挂名而不开展鉴定业务情形。省司法厅将核查司法鉴定人在2017年参与鉴定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依据《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注销登记;对于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半年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依据《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注销登记。通过核查,淘汰一批规模小、管理散、能力弱的司法鉴定人数少于5人的机构。(完成时限:20186月底前)

3.核查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司法鉴定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截止201712月,司法鉴定人年满60周岁(正高级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人年满65周岁)的,须由其本人提交身体健康情况证明到州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不得由司法鉴定机构代交)。昆明市的司法鉴定人须提交三级甲等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其他州市的司法鉴定人须提交州市级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评价认为司法鉴定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司法鉴定活动或出庭作证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完成时限:20183月底前)

4.核查近三年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是否为公务员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机构上报、核实司法鉴定人档案材料,查证有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机构兼职的情形、兼职是否经有关机关批准、是否明确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核查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聘任的情况(县处级以上须满3年,其他公务员须满2年)。对于违反规定的,予以撤销登记。(完成时限:20183月底前)

(三)开展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检查考核评价

1.开展司法鉴定收费执行情况检查。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开展司法鉴定收费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查证属实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或采取低价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等违规收费行为,省司法厅将会同省物价局依据《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规定予以处罚。(完成时限:201811月底前)

2.开展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定期组织专家随机抽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每两年开展一次涉及所有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比,评查覆盖到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和每一名司法鉴定人;每年对司法鉴定文书质量开展一次抽查评比,不事先确定被抽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文书评查结果,省司法厅以适当方式公开、通报,对评查中发现司法鉴定人能力水平严重不足的,经专家评审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评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严肃处理。(完成时限:201811月底前)

3.开展能力评估。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内部管理、鉴定人能力水平、执业场所、仪器设备、开展鉴定业务等方面。能力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完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规定,对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项目能力验证连续2次未参加或者连续2次未通过,暂缓登录名册;对从事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机构目前尚未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国家级认证认可的鉴定类别项目,整改期限到201811月底止,到期仍未通过的暂停该鉴定类别项目执业。(完成时限:201811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深入整治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在全行业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不断提升我省司法鉴定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周密组织,有效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严格准入 、严格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作为贯彻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落实举措的重要抓手,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等工作要求,确保工作任务有效顺利实施。

(三)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在工作中要坚持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坚持标准至上、质量第一,坚决杜绝在工作中走过场、降标准等不正之风,确保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四)总结经验,健全制度。此次清理整治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长效制度机制,促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提升,推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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