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司复〔2024〕7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公证员毛洪芳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批复
楚雄州司法局:
你局提交的公证员毛洪芳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意公证员毛洪芳变更执业机构,由原云南省姚安县公证处变更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佳汇公证处执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云南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