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社”入矫 “减负”社区矫正

日期:2017-12-11 10:41:38来自:访问次数:

  

 社区矫正是刑罚社会化的产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需要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作为执行主体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乡镇司法所,人少事多,教育矫治力量较为薄弱。为解决相关问题,2017年7月,省司法厅引“社”入矫,在昆明市开展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

  一、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早在2015年,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但由于省内经济社会条件相对滞后,社会组织数量少、专业性不强,未能全面推开。2017年,根据司法部在甘肃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借鉴外省同行先进经验,省司法厅决定在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深入挖掘社会组织潜力,寻找满足条件社会组织,并通过自主培育方式,完善社会组织工作模式,丰富社会组织工作内容,探索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以适应全省不同地区工作实际。7月,在民政等部门的协助下,昆明市自主成立了“馨悦社工组织”,五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约了“银杏社工组织”,形成了自主培育和政府购买两种社会组织参与模式,开启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二、专业人做专业事

  根据试点通知要求,试点工作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探索项目制管理方法,也就是做什么。“馨悦”和“银杏”分别将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确立了心理矫治、调查评估、教育服务、青少年特训等项目类别,并将各类别分解为:达到目标、具体任务、开展时间、参与人员和取得效果等方面。二是探索项目管理程序,也就是管什么。“馨悦”和“银杏”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既有独立性,又有合作性,试点单位结合社会组织特点,改变了以往教育矫治重形式、轻内容;重台账、轻效果;重组织、轻考核的问题,重点放在工作规划和工作考核两个部分。三是探索绩效评估体系,也就是怎么管。试点单位审核社工组织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并通过事中参与、事后考核等方式,开展动态评估,将评估效果与服务费用挂钩。社区矫正机构从具体执行者转变为管理者,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工作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

  三、成效初显各方受益

  通过近4个月的试点工作,试点司法所明显感觉教育矫治负担减轻了,原来开展一次教育学习活动,要聘请专业老师、要包车订餐、要制作教材、要整理台账、还要协调公安,现在司法所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内容管理和效果评估上,不仅工作量减少,管理成本也下降。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原来单一的上课、扫地等活动被一对一辅导、“牵手百老”、户外拓展等活动取代,教育内容更加丰富,教育转化率有所提高,“钉子户”越来越少,也越来越好。目前,“馨悦”和“银杏”正在制作社区矫正社工服务“工具包”,将试点工作进行可视化、扁平化、可操作化处理,为全省不同地区探索尝试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下一步,省司法厅也将进一步完善政法综治部门紧密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机制,更加注重发挥专职社工、社会志愿者的优势,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