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2022年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日期:2021-11-15 15:05:59来自:人参处访问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人民监督员任期为2017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现5年任期即将届满,为保持云南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在云南省范围内选任和留任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共需50名(包含留任人数),昆明市38人,其中留任6人,新选任32人;曲靖市4人,其中留任1人,新选任3人;玉溪市4人,其中留任1人,新选任3人;楚雄州4人,其中留任1人,新选任3人。

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比例不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30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知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比如在大学或律师事务所任职人员;特定行业领域专家,比如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信息网络领域方面专家等。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或者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等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人民监督员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本届任期为2022年-2027年。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

(1)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扫描报名二维码(微信扫描)进入报名页面,按提示要求逐项进行(报名方式选个人报名)。


(报名二维码)

(2)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由各州(市)司法局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提交材料

报名结束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自荐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组织考察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拟任人选,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必要时,委派人员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听取意见、问询面谈。

(五)公示

将确定的留任和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选任决定,在门户网站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