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云南省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5-05-19 09:30:00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云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23条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监督效能,近日,省司法厅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包括优秀案例10件、不合格案例10件。

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执法和监督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从2024年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的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2023年127件优秀案例和92件不合格案例中筛选出来,涉及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执法领域,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权限、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等方面好的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监督案例指导制度,总结梳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优秀和不合格案例,常态化发布行政执法和监督典型案例,为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支撑。


案例1

某加油站篡改数据偷税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辖区内某加油站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数据隐匿收入,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少缴税款380.15万元,其中增值税362.0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10万元。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违法行为第三档裁量标准,责令加油站补缴税款380.15万元,处罚款380.15万元。某加油站不服处罚决定,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税务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加油站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驳回某加油站诉讼请求,维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某加油站未上诉并且罚款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4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及时组成加油站行业检查专案组开展联合进户执法。检查中,各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职,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该公司加油枪、液位仪等设备数据,确定加油站近期购进及库储油量;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检查对象进行询问调查、保全物证、现场勘查并对相应电子设备进行封存,公安网侦部门对相应数据进行恢复、出具数据鉴定报告,通过将提取的加油数据与调取的微信账单及银行流水比对分析,确认该加油站资金流,证实该加油站少计收入的违法事实;税务局在公安局提取电子数据基础上进行核实计算,依法确定偷税基数;为证实该加油站违法手段,税务局联合公安局对加油机主板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报告中确认该加油站对加油机主板进行了修改。数据报告与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得到了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的认可。该案行政处罚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偷税外还涉嫌破坏信息系统和违反市场监管制度,仅依靠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手段,难以取得足以证实某加油站所有违法行为的证据。本案高质量办理得益于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及时组成加油站行业检查专案组,开展联合进户执法,多部门协作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数据,确定库储油量。公安局对相应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数据恢复、出具数据鉴定报告,对加油机主板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对提取的加油数据与调取的微信账单及银行流水比对分析,公安局对相应物证的依法取证与技术鉴定手段精准运用,极大降低了案件办理中因证据效力不足带来的执法风险。某市税务局紧扣工作要求,靶向发力做好查前准备,锁定“一机,即加油机及与之相关联的操作系统和后台电脑主机;一员,即参与加油站经营管理的所有人员;一码,即收款二维码”的案件办理方向,并通过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实计算,多维度取证分析,扎实完善证据链条。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加油站偷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