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5-05-22 09:30:00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案例2

某酒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

从事服务工作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对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王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经调查,某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9日,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某酒店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4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本案中,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查处。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内部审核程序完备,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三、典型意义

某县卫生健康局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尚未出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情况下,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某酒店收到整改意见书后,及时按照整改要求安排涉案从业人员王某办理健康证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隐患,未对顾客造成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某酒店从轻处罚。本案中,某县卫生健康局秉持“处罚不是目的,教育、规范才是根本”的执法理念,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使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