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三)

日期:2025-05-26 08:30:00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案例3

杜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

从事经营业务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1日,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路段实施检查时,发现杜某某驾驶车辆载客1人行驶,乘客通过某出行平台下单,杜某某通过该平台接单,杜某某该趟行程收到25.2元乘车费用。经调查,杜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杜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杜某某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本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4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根据《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该《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同时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案中,当事人杜某某未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通过平台接单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办法》规定。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查处,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三、典型意义

从事运输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本案当事人杜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同时也扰乱了网约车经营秩序,破坏了正常客运市场秩序。某县交通运输局通过依法打击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督促网约车经营合规化、引导乘客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