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中“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和执法职责,从源头上防止越权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即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三)行政执法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者《人民警察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包含在此次清理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数据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
二、清理内容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全面清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涉机构改革的、新设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合并情况,全面清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主体类别、执法事项、经费来源等。
(二)关于受委托组织
全面清理委托执法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受委托组织是否符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等条件;委托书是否向社会公示;是否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等。
(三)关于行政执法人员
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者《人民警察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发现调离、转岗、退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条件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依托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7月底前完成。
(一)梳理确认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进行自查,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受委托组织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形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附件3),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印章,并附表格电子版、“三定”规定、部门“权责清单”复印件等材料,于6月28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工作,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确认和公告,公告模板详见附件4。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执法权限,明确执法岗位,确定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自查报告》(附件5),梳理形成《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附件6),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印章,与表格电子版一并于6月28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二)信息录入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请各州、市人民政府于7月1日前将经审核的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附件1、附件2和附件6)报省司法厅(附电子表格)。省司法厅根据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名单,组织修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中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基本信息,重新录入新增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基本信息,对调离、退休、转岗等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及时注销证件信息并收回行政执法证。更新完善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同步在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子平台中公示。
(三)总结汇总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7)。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清理前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内容)及《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7)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与表格电子版一并于7月31日前报省司法厅。
四、清理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也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此次清理为契机,摸清家底,严格梳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为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本次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要严格审查标准,按照要求梳理、审查、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确保本部门各项信息数据准确无误。
省司法厅将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抽查检查,对因清理、审查不严谨、不细致,造成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错误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管理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联系人:文小华
联系电话:0871-64199831,13888557298
邮箱:4083209@qq.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2.受委托组织清理情况统计表
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
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模板
5.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自查报告
6.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7.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