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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31 17:42:30 浏览次数:

尊敬的高素芳委员:

您提出的《以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形成我省对外开放新亮点》的提案已交由省司法厅主办、省商务厅会办。根据提案办理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一)云南省司法厅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和澜湄合作机制,我省律师率先在中国律师行业内先行一步,先后在老挝与缅甸设立了实体化的中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具备了在柬埔寨、泰国、越南、巴基斯坦等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够了优质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同时也为驻在国的使领馆提供了中国领事保护的法律支持。但是作为律师事务所,目前仍旧无法享有与企业一样的政策鼓励与支持,因此,省司法厅现阶段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尽快研究落实针对我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才培养、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的一揽子政府扶持政策,给予我省律师事务所的境外分支机构同样的扶持与鼓励。

(二)2017年1月9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5部分15条,全面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针对建议,一是省商务厅认真贯彻落实好四部委《意见》,加强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向省政府汇报对接,已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列入《云南省服务经济倍增计划》当中,目前该计划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当中;二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涉及“走出去”的企业,在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商务厅将积极为涉外法律机构搭建平台,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以便涉外法律机构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防范投资风险,推动“走出去”企业与涉外法律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

针对“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快云南律师业走出去,建议参照云南企业走出去享受同等的政府财税扶持和资金支持、人才培养政策”的建议,目前,我省对“走出去”企业每年有专项资金2000万元的扶持,根据“走出去”企业形成的对外实际投资,按比例可享受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的保费、资源回运的运费等方面的优惠,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享受同等的扶持政策。下一步,商务厅也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认真研究措施办法,及时出台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境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

今年1月,国家司法部、商务部、外交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减少和避免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应当创建政府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律师参与会议制度。充分利用涉外律师的境外法律服务优势,在国有资金项目立项和决策时,就及时参与,全程服务项目投资过程,做到项目与法律同行。切实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同时,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我们认为,凡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涉外投资及其他涉外活动,都应当要求有律师参与。同时,对民营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也要鼓励聘请律师参与。这不但会成为律师涉外服务的常态,也同样对云南省对外开发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进一步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

为保障“ 一带一路”倡议与“澜湄合作”机制的顺利推进,切实解决跨境投资落地的法律实务问题,我省在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由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律师与“走出去企业”法务人员等法律实务专家组成的“云南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实务人才智库”,培养一批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队伍,这也是省司法厅律师工作今年的工作方向和任务。结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领军人才培训,积极争取更多的培训名额,培养我省自己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依托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这一平台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南亚东南亚等国的律师协会建立相互了解和合作关系,支持、选拔本省具有法律、外语基础的律师,到东南亚等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半年至一年,为他们提供生活费、差旅费等支持,为我们中国培养真正有涉外实务经验的律师。

 

 

                                      云南省司法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