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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五次会议第2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31 15:14:28 浏览次数:

尊敬的李瑾委员:
    您提出的第233号提案《关于搭建平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已交由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分别办理,首先,非常感谢李瑾委员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围绕委员提出的建议,省司法厅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调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律师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为律师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关于加强律师人才培养,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的建议
    (一)推进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作,有必要搭建三个“平台”。
     1.加大力度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尤其是培养律师领军人才,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我省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实务人才智库。加速培养高素质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法律服务国际竞争力尤为必要和紧迫。建立人才的推荐机制,积极推荐人才库内的专家律师参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或到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担任职务,提升我省律师从事国际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由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律师与“走出去企业”法务人员等法律实务专家组成的“云南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实务人才智库”,争取省政府对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经费上的投入,鼓励、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加大发展投入,吸纳优秀人才,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开展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课题研究,组织有专业特长和研究能力的律师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中国和区域内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国际贸易规则、投资协定以及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方式方法、服务领域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着力提高我省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水平,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设立“中国(云南)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论坛”。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存在发展状况不一、历史文化不一、法律制度不一等情况,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双边、多边交流,为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发展,有必要在云南昆明设立“中国(云南)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论坛”。通过论坛的交流方式,可以更快的获取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法律信息,可以更好的服务“一带一路”在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建设发展,促进相对统一的大市场的建立。
    3.设立“中国南亚东南亚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培训中心”。
目前我省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仍然比较匮乏,尤其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较为短缺。虽然律师自身在不断适应形势加强学习,律师事务所也在努力培养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但这样的速度和效率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求。为此,有必要设立“中国南亚东南亚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培训中心”强化南亚东南亚涉外律师法律服务的培训。
    (二)以上三个“平台”的建设状况
    在省司法厅的关心支持下,云南省律师协会南亚东南亚业务研究委员会已经在着手三个“平台”的建设工作,并且已经与部分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进行沟通,取得共识。由于云南省律师协会南亚东南亚业务研究委员会在2017年2月22日才正式成立开展工作,所以,三个“平台”的建设工作处于方案策划阶段。
    (三)建设三个“平台”需要的支持
    一是争取政策支持。由于三个平台都具有相应的涉外联系功能,需要有明确的政策为依据,因此,我们将积极与外事部门沟通协调,取得其认可与支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二是争取政府和社会机构的支持。在昆明设立的三个“平台”,代表中国律师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的人才储备机构,中国和南亚东南亚律师法律界交流的机构,以及律师的培训机构。为此,除社会机构的支持外,我们将积极争取全国律协、国家法学会,以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
    三是争取经费和人员的支持。由于三个“平台”建设的广泛性,如仅靠律师用业余时间及有限的自我经费来推动,则时日漫长,旷日持久。因此,我们将根据需要积极争取政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补充专门人员,推进三个“平台”的建设。
    四是协调落实针对我省涉外律师及事务所的相关人才培养、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的一揽子政府扶持政策。我省律师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和澜湄合作机制,率先在中国律师行业内先行一步,先后在老挝与缅甸设立了实体化的中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具备了在柬埔寨、泰国、越南、巴基斯坦等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够了优质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同时也为驻在国的使领馆提供了中国领事保护的法律支持。但是作为相关执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目前仍旧无法享有与企业一样的政策鼓励与支持,因此,现阶段应当尽快给予我省律师事务所的境外分支机构同样的扶持与鼓励。
    二、关于对健全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我省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沟通机制。争取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昆明市建立直属办事机构。
    (二)协助有关部门在我省外资外贸企业聚集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昆明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服务中心”。依托调解服务中心的争议解决的调解功能,及时居中以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争议。我们将根据需要积极倡导并推荐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参与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和适用国际规则,发挥政策法律咨询和参谋作用;积极参与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更加开放透明的国际经贸环境;在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建议,防范法律风险,推进我国企业对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三、关于建立我省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议
    积极参与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流程、参与机构、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结论的使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先从创建政府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律师参与会议制度进行尝试,充分利用涉外律师的境外法律服务优势,在国有资金项目立项和决策时,就及时参与,全程服务项目投资过程,做到项目与法律同行;然后从国有资金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探索,渐渐普及到民营资金投入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上。为律师等行业专家参与企业投资法律风险评估提供平台,为云南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提供充分保障。

 

                                    
云南省司法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