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

政府信息公开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对政协云南省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5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31 15:19:28 浏览次数:

民革云南省委:
      你提出的《关于推进破产程序便利化,助推经济平稳发展的建议》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您在《关于推进破产程序便利化,助推经济平稳发展的建议》提案中,就企业破产相关问题提出了具有指向性的工作思路和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对促使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非常有益。目前,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避免企业因破产费用无处支出,终止相关法律程序的提案建议已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分办。经认真研究提案有关条款,现就涉及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的若干问题做如下答复。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就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来看,援助对象限定为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对企业法人实施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结合提案建议第3条的上下文意,我们的初浅体会是:提案中所提到的“法律援助”,应该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或诉讼救济。
      二、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行〔2005〕64号)的规定,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社会各界捐赠;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支出范围为:支付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各级政府设置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相应的专项资金,从实践和实际工作看,是完全必要的。但按照目前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规定使用范围,所有支出均围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就资金使用对象和用途而言,企业破产处置各项费用是无法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对此问题,是否可以参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三金”模式,建立类似专项资金。
      三、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问题
      正如提案建议所述,企业破产是一个全局性、系统性的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家无法解决,破产过程中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公共秩序维护等。关于推进破产程序便利化,助推经济平稳发展的提案建议,与国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是相吻合的。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37号)要求:要完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人军属、少数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近年来,省司法厅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扶贫救济、困难帮扶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搭建平台,密切协作,深化特殊群体专项服务。其中,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于2013年10月8日联合发布施行《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云司发〔2013〕111号)。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被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对相应诉讼费用给予缓交、减交、免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获准法律援助而直接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案件,案件审结后,法律援助受援人胜诉的,由败诉方全部承担诉讼费用;法律援助受援人败诉(包括部分败诉)的,应当视情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第三条:“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书,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上述规定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积极践行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断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实效,是司法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相关工作,事关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将把这项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立足法律援助工作职能,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处置相关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解决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法院、人社、工会、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最后,再次感谢民革云南省委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继续努力,再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新成绩。

                    

云南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