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闻问切”四步调解法 彰显行政复议为民情怀

日期:2024-07-19 18:09:29来自: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访问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作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扎实践行复议为民宗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积极探索“望闻问切”四步调解法,以能动履职拓宽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望”:书面审查,初步摸清群众真实期盼

从受理通知的发出到研判行政机关的答复,行政复议机构需要认真厘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相关法律关系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相关矛盾纠纷是否符合管辖要求等系列问题,进而明确人民群众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背后所隐藏的真实矛盾。例如:省复议办在办理一起申请人不服某部门的履职答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中发现,申请人是因为家属在医院手术期间死亡引发医患纠纷得不到解决,转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履职申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人员在梳理案情摸清群众真实诉求后,通过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涉医院多次沟通调解,促使被申请人重新启动医疗事故二次认定,对该起医疗纠纷作出了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化解了申请人心中的不满与怨恨,最终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终止。

“闻”:亲见亲闻,广泛拓宽有效沟通渠道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听取意见”明确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程序,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中需要灵活采取当面、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实践中,“民告官”案件中的“民”,因承受侵权委屈和维权压力往往压抑了各种不满情绪,办案人员能否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并有效纾解其情绪,与案件能否得到实质化解息息相关。以投诉举报案件为例,通常是因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机械性执法,未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充分释法说理,没有引导通过正确维权途径解决其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导致申请人不服转而提起行政复议。该类案件表面上看是“民告官”,但实质却是申请人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省复议办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利用穿透式审查方式,找准案件隐藏的争议焦点,向申请人释法说理,指导其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协商,帮助其合理维权,用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力促案结事了,实现政通人和。

“问”:专家咨询,共话问策于需最大同心圆

作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的行政复议,于“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两大主题外,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颇具亮点和优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正是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实践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妙药良方。例如,在办理某药企因不服某执法部门认定其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特种药品处以非法所得5倍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充分采纳了专家咨询意见,既注重纠正行政机关违法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又注重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切实通过纠错与服务并行的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在该案办理中,省复议办不仅向被申请人指出其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问题,督促其自行纠错、规范执法,又在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后对其进行跟踪回访,进一步了解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依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内研处相关事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获得了相关行业部门和案涉企业的一致好评。

“切”:协调监督,以案为鉴倒逼依法行政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原法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和保障”,通过更加突出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色定位,有效回应了程序空转的实践困境。刚性纠错决定之外,行政复议机构采用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更能反映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定分止争”的文化内涵。省复议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坚持“能调尽调”。同时,对作出撤销、确认违法等刚性纠错决定的案件,积极通过开展授课培训、以案说法、制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推动案涉行政机关“以点带面”“以案为鉴”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助推行政执法规范化”逐渐形成良性大循环。

民生就是最大的政绩,民心就是最大的政治。近日,省复议办陆续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这是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解决自身“急难愁盼”问题后表达感谢的真实写照。下步工作中,省复议办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努力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道复议程序上,力争把高效为民的办案理念镌刻进人民群众心坎上,奋力书写好扎实践行复议为民宗旨的云南答卷。

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