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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双公示”目录(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1-04-21 11:32:09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双公示”目录

(自然人)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审批部门/

处理机关

设定依据

是否实现

省级汇总

1

行政认可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省司法厅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

行政认可

律师执业许可

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3

行政认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省司法厅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4

行政许可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省司法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5

行政许可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公证员执业许可:司法部      公证员变更许可: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6

行政处罚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7

行政处罚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8

行政处罚

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

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9

行政处罚

对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或《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省司法厅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0

行政处罚

对获准在大陆执业的台湾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省司法厅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1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12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处罚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3

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及违规进行公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省司法厅或者设区的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4

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省司法厅或者设区的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