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度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日期:2020-07-20 17:09:50来自: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访问次数:

各州、市司法局,厅直属公证处: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怒江州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2020年度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78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正常申报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范围、条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司职改字〔1992〕第11号)、《云南省公证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云司职字〔1996〕第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对于律师、公证系列的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本专业破格晋升标准条件执行。怒江州、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律师、公证系列的评审标准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怒江州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2020年度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表、评审名册

1、参加正常评审、特殊人才评审的人员提交《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1式2份、《职称资格评审名册》1份;参加怒江州、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人员提交《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三区三州及深度贫困地区定向评审专用)》1式2份、《职称资格评审名册》1份,以上表格电子版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2、申报人员须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中《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中“工作单位”一栏须填写单位全称;“职称系列”、“专业名称”栏中应填写为“律师”或者“公证”;“申报职称”一栏应填写为“一级律师(公证员)”、“二级律师(公证员)”、“三级律师(公证员)”或“四级律师(公证员)”。

3、用人单位应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表十二“基层单位意见”,着重填写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推荐情况,具体包括推荐方式、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及人数、推荐意见及意见形成情况等。

(二)其它附件材料及要求

1.小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照片背景颜色无要求)2张,照片反面用铅笔标注本人姓名;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非公企业法人职称申报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6.律师系列参评人员只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公证系列参评人员除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外,还需提供司法部举办的公证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7.执业证复印件1份;

8.下一级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9.现职称期间的聘书复印件1份;

10.《申报人员简介》1式20份,内容除简单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之外,须着重介绍本人在工作中的专业实践能力、实际业绩贡献及学术水平等,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11.在职学习、培训证书复印件(按个人实际情况);

12.在现职称期间内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按个人实际情况);

13.学术论文(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复印件)和著作原件(按个人实际情况);

14.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须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以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推荐上报证明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三)案例

正常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提交5个以上案例;正常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提交10个以上案例;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参加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应提交15个以上案例。上报案例需逐个装订成册,并在首页附简要说明。

参评人员应注意所提交的案例必须是本人在任现职称以来承办并已办结的案件,案例所反应的内容要求与在评审表中所填写的内容相一致,案例中涉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需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所提交的案例类型应尽量多样化,案例内容及附件资料不能过于简单且必须真实可靠,应充分展示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应用的专业知识、专业技巧。对于个别过于简单、粗糙的案例材料,在初审环节将视为不合格。

(四)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评审材料须将《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袋》(附件1)贴于封面,并按照栏目要求填写清楚。

三、报送材料时限

职称申报材料请于2020年8月7日前上报至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召开评审会议当月为截止时间。

(二)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三)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申报人员材料应逐级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用印)后,由州、市司法局上报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省属公证处申报人员材料应由本单位审核同意(用印)后上报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不接受个人递交的申报材料。

(四)按照省人社厅相关要求,州、市已设有相应的初、中级评委会的,应履行相应评审职责。若确有需要委托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评审的材料应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

 

联系人及方式:

云南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

杨洋0871—64189061

 

附件: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袋》

                         

2020年7月20日

 


附:附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