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云司通〔2019〕63号)

日期:2019-05-16 10:35:46来自:访问次数:

各州、市司法局,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及《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针对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力出现的调整情况,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主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确认和公告工作。乡镇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确认和公告。

二、公告程序和方式

1.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主体公告的有关材料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司法厅(附件含电子版,电子邮箱Wgq690717@sina.com),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汇总后一并报送,经省司法厅审查确认后在云南司法行政网统一公告。有关材料包括:部门三定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见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见附件2),附件可在云南司法行政网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sft.yn.gov.cn/)

2.州市由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并汇总公告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3.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确认,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纳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筹考虑,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

(二)加强督促考核,省司法厅将该项工作纳入到依法行政的考评,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完成的要视情扣分。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其莹 0871-64199831 王恭前 0871-64199973)

 


附:附件.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