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地在云南省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我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云南省开展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5月26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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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