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8-02 10:13:41来自: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工作,省司法厅起草了《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陆云南省司法厅(https://sft.yn.gov.cn )网址,从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调查征集”栏目点击【云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15号)】,查看《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可在留言反馈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邮件主题请注明“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发送至电子邮箱ynflyz@163.com。

3.通过信函反馈意见、建议,信封上请注明“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650228)。

联系电话:0871-64189079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

 

云南省司法厅

2022年8月2日


关于《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服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平正义。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要求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

(一)2003年,全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模式的初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采用的是“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的证明模式。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机关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对书面证明的主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2012年至2015年,全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模式的修改。司法部出台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及《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对《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有权出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的有关机关、单位进行了细化,确定经济困难证明的统一格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案件受法定期限、办理条件、机关互信等可观因素的影响,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对大多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进行形式审查。2015年,中央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三)2021年,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模式的改革。2021年4月,我省根据云南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决策,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将政府部门、村居社区出具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改变为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并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申请和受理双方的管理约束,为此存在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顾虑,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个人承诺经济状况的真实性的疑虑,申请和受理双方都存在互不信任的情形,在我省全省推广使用效果不是很理想。2021年受理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14869件,使用个人承诺代替有权机关、单位出具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案件7081件,占申请案件受理的48%。

(四)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模式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将《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全面审查”模式修改为“必要核查”模式,同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和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确定申请人经济状况,在申请材料审查中发现确有疑问的可通过其他核查方式确认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使得法律援助申请的手续更为便捷、有效。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援人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

(五)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工作细致化、标准化规定出台的必要性。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是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必要程序,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受理标准,完善法律援助审查机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困难公民。加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工作,是落实法律要求的体现,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体现,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的体现,为此有不必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总体思路

《办法》的制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流程等方面进行的细化及明确,让核查工作更为公开透明,让申请人具有核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让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和申请人个人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的总思路是:

(一)依法规范。落实法律援助法规定,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法,让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申请人情形结合本地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合理选择核查方式,让申请人可根据自己要求选择法律援助机构对其经济状况的核查方式,明确申请方与受理方之间的选择权,明确申请方与受理方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工作的流程。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公开公平原则。

(二)细化核查工作。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信息共享查询、个人诚信承诺的核查方式明确外,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用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和公示核查等方式到配合主体获取申请人的相关经济困难信息,各配合主体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明确监管工作。加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配合主体在案件承办中发现问题,在信息共享中应当依法依规给予查询、使用。

   三、发文方式

《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受理标准机制。待厅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以云南省司法厅名义印发。正式印发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申请核查能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能力。

  

云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代理服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事项范围的,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一)个人诚信承诺。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实自愿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

(二)信息共享查询。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利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形成共享对比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在线核查。

(三)其他核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规定,主动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四条   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便民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方式可以采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开展。采用方式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或三种方式混合使用,具体采用的核查方式应当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确定。

(一)个人诚信承诺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二)信息共享查询

法律援助机构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可以使用云南智慧法援系统或者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状况。查询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车辆登记及营运车辆经营性收入、房产登记及出租收入等信息。

(三)其他核查

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信息确需查询,但通过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信息共享不能或者无法查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用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和公示核查等方式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获取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方式查询到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能用作于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第六条  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核查后,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第七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做好案件承办人报告、数据推送、受援人信息公示等监督工作。

案件承办人报告。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数据推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信息共享平台,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查询、使用。

受援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经申请人同意后,可以将其获取法律援助相关信息在服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公示30日。

第八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            











 


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工作征求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