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云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司通〔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云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明确如下:
一、编制或者调整制定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出台的重大实施意见、发展规划、行动计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省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领域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三、制定或调整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公共法律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