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法律行业竞争创造更好的条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运营、外汇使用和派驻人员的管理,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外汇管理,进一步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现就做好我省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事项
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应当遵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司规[2019]1号)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关于外汇使用需求备案时,应当遵守《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备案说明
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备案中有外汇使用需求的,应当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提起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
(一)设立备案。律师事务所提交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请在系统中选择该项业务类别,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附件1)。
(二)变更备案。律师事务所提交变更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请在系统中选择该项业务类别,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表》(附件2)。
(三)注销备案。律师事务所提交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请在系统中选择该项业务类别,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表》(附件3)。
(四)设立备案(仅含外汇使用需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请在系统中选择该项业务类别,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申报表(外汇使用)》(附件4)《关于境外分支机构资金的情况说明及承诺》(附件7)。
(五)变更备案(仅含外汇使用需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变更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请在系统中选择该项业务类别,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申报表(外汇使用)》(附件5)《关于境外分支机构资金的情况说明及承诺》(附件7)。
(六)注销备案(仅含外汇使用需求)。律师事务所提交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请在系统中选择该项业务类别,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申报表(外汇使用)》(附件6)。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仅含外汇使用需求)备案时,云南省司法厅将向备案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发放书面回执,律师事务所可以持回执按照《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使用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设立的全部境外分支机构和派驻人员加强管理,严格遵守设立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我国法律、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境外分支机构人员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要努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好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境外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云南省司法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