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4-02 16:07:37来自:访问次数:

云司通201831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区、市)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时间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2018330日开始至530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330日至415日),律师事务所完成自查及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阶段(415日至530日),各州、市司法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同时完成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州、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全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报司法部备案。

   (二)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州、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四)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进行自查,并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各州、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

   (二)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三)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四)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六)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七)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八)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党支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党的建设工作薄弱,制度不健全、活动不正常的,党支部书记履职不尽责、履职不到位的;

    2.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3.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经纠正仍未整改的;

    5.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6.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8.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1.按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四同步”的工作要求,应当设立党支部而未设立党支部的;

2.未落实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工作要求的;

3.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4.因涉嫌违规违法执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录入、补正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的;

6.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申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六、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审查备案、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和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议,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规章和本《通知》要求,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415日前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2017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将下列材料上传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

   1)按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四同步”的工作要求,应当设立党支部的,必须提交党支部成立时的文件批复;  

   2)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791日—2018330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财务报表);

   32017年度纳税凭证;

   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5)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

   6)依据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oa.acla.org.cn)截图打印的本所律师名册;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3)(4)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凭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审查备案

1.各主管司法局应自415日起10日内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完成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初审工作:

1)经审查发现律师事务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信息不全、不实或有异议或者上传附件材料不清晰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或做出说明的,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司法局、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建议。

   2)经审查填报信息真实完整的,在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2.州、市司法局应自425日起20日内,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及其提交的年检材料以及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时对州、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录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并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州、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年检申报材料以及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州、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各主管司法局、州、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3.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示期满后,州、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三)统一公告

    考核工作结束后,请各州、市司法局于527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以下考核备案材料(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

1.本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本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从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导出);

    省律师协会应当于527日前将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表报省司法厅备案。

    省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完成汇总,并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指定报刊和云南省司法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

七、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州、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情形的,州、市司法局应当下发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州、市司法局应当依法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州、市司法局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云司党〔20181号)要求,高度重视并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按照“应建尽建”和“无的要有”“有的要强”的要求,动态推进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同时,要按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四同步”的工作要求,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指导各主管司法局把各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单独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成立联合党支部;律师事务所没有正式党员的,各主管司法局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开展党的工作,确保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完善党的组织建设的,均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凡主管司法局未按规定落实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将启动问责程序。

   (四)各州、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把年度考核工作与监督指导当地律师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布置和上报考核材料。在考核时,应着重对新设所、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律所、投诉或问题较多的律所进行重点检查。要严格督促辖区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核对、报送本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对于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对该所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省司法厅将根据各州、市司法局报送的考核备案材料,结合“双随机一检查”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对部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基础管理、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开展2018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双随机一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行业通报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示。

   (六)为确保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今年530日,暂停办理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及律师执业变更。

(七)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另行通知。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云南省司法厅

                             2018330

   (联系人及电话:赵艳洪  08716418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