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7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4-10 16:17:11来自:访问次数:

云司通201844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7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各省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7年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经省司法厅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18年4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的不参加2017年度考核。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2018年4月10日至5月20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就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考核年度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二)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从“年度考核”栏提交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如未在该系统中录入过本人信息的,应先点击注册→律师→在云南省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依提示注册后录入本人信息→报请所在州市司法局审核确认);

   (三)州市司法局根据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对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省直单位由省厅律师工作处负责。

     四、考核内容

 (一)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情况

     1.公职律师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论证的情况;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情况;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5)为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

    (6)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情况;

    (7)承担所在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情况。

     2.公司律师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制定的情况;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情况;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情况;

    (4)组织开展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的情况;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

    (6)承担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等次和考核重点

   (一)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考核的重点是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否存在岗位变动已经不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是否存在长期不开展执业活动或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并依据其所在单位组织的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事业单位干部考核、企业职工考核情况及所在单位对其开展律师工作是否称职的意见,评定考核结果。

      六、年度检查考核实施

   (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理年度检查考核须于4月30日前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由“年度考核”填报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并扫描以下材料上传为附件:

     1. 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职、在岗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证明;

     2.本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总结;

     3.本单位出具的考评意见。

   (二)各主管司法局应自4月30日起10日内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完成所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初审工作:

     1.经审查发现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信息不全、不实或有异议或者上传附件材料不清晰的,应要求律师予以补正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或做出说明的,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

2.经审查填报信息真实完整的,在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及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三)各州市司法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对律师年检申报材料予以审查并结合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考核意见以及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对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省直单位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

(四)州市司法局考核结束后向省厅上报以下材料备案:

1.本州、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XX州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应责令整改,不予整改的,应暂缓该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

(三)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工作单位及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管理,对已转岗的要及时督促其办理变更手续,对转岗后已不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或本人不再执业的,要收回其律师工作证并督促其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

(四)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程序同公职律师。

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云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赵艳洪,联系电话:0871—64189011。)


 

附件

 

公司、公职律师办事指南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及执业年度考核等事项均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因此,现对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相关流程调整如下:

    一、新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

    新申请执业的,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法务)工作部门人员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由该指定人选担任管理员(联系人),创建流程如下:

 

步骤1.点击注册:

 

步骤2.选择公司/公职单位

 

步骤3.选择对应的账号类型,进行注册。

步骤4.注册成功后,点击机构管理设立申请→规范录入信息→提交

 

步骤5.经司法行政机关依管理层级逐级审核确认后,单位账号即创建成功

步骤6.申请人(拟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的人员)注册个人账号→录入信息、上传附件材料→提起执业申请

步骤7.单位账号审核是否同意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司法行政机关依管理层级逐级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省司法厅审核决定是否许可→予以许可的制发证书→流程结束

 

管理员(联系人)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共同推进实施公职律师制度或公司律师制度;

    2.负责本单位在编人员提起的新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的审核事宜(通过管理员账号实施);

    3.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如本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等情况时应通过管理员账号进行维护确认;

    4.负责本单位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日常监督管理,凡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其工作证书收回上交发证机关,并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或变更流程: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二、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

凡已依法取得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本人继续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即需报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法制(法务)工作部门人员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由该指定人选担任管理员(联系人),创建流程同前,创建后由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即视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本人继续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

    三、关于执业年度考核

    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流程为: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评定考核等次→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即由本人至省司法厅官网→律师工作→通知公告中查看年检通知,对照通知要求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提起考核申请(如本人未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过信息的,须先注册本人账号,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提起执业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提起考核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及年检通知要求予以审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该环节由单位管理员账号实施),然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特别提示:如未按要求创建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经该管理员确认本人信息,考核申请等流程将无法进行。

    创建流程步骤1-5同第一项《新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

    步骤6.公职、公司律师登录个人账号→点击执业申请→点击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即变更至现所在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变更的亦需经此步骤方可将本人信息转至所在单位)→单位账号审核确认→司法行政机关依管理层级逐级审查确认→公职、公司律师登录个人账号提起年检申请→单位账号审核评定考核等次→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流程结束

    四、其他事宜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要求,公职、公司律师仅可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据此,对已依法取得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应对照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一)各行业、系统原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申报取得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应由其现工作单位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按照前述流程、要求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创建管理员账号,然后审核确认该律师基本信息,如其工作证书所载工作单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为省级部门名称的,应将其证书收回上交云南省司法厅补换证;

    2.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该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应通过本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申请注销;

    3.原省级相关部门如原省地税、省国税等法务部门应督促所有原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按前述要求变更本人信息。

    (二)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该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应通过本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