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30 02:43:42来自:管理员访问次数:

各州、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2年 12 月 31 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

    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由州、市司法局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考核时间

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从202333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三、组织实施

(一)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州、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全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报司法部备案。

   (二)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州、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四)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进行自查,并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各州、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工作开展情况;

   (二)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三)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四)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六)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七)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八)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二)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1.未落实律师行业党建设工作要求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3.因涉嫌违规违法执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报考核。

    六、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审查备案、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于430日前通过“律师律所年检平台(网址:http://220.165.246.92:18080/lsgzgl/#/ 或可直接登录“云南省司法厅官网”首页左下角点击“律师律所年检”快捷入口进入,下同提起考核申请并认真、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二)审查备案

1.各主管司法局应510前通过“律师律所年检平台”完成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初审工作:

(1)经审查发现律师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全、不实或有异议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或做出说明的,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

   (2)经审查填报信息真实完整的,通过“律师律所年检平台”填写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2.州、市司法局应5月31日前,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及其提交的年检材料以及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时对州、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同时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州、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年检申报材料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以及州、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各主管司法局州、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3.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示期满后,州、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3年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4年5月。

    (三)统一公告

    考核工作结束后,请各州、市司法局于610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以下考核备案材料(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

1.本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本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从云南律管系统导出);

    省律师协会应当于610日前将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表报省司法厅备案。

    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及时汇总并云南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告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把年度考核工作与监督指导当地律师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布置和上报考核材料。在考核时,应着重对新设所、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派驻律师等重大事项的律所、投诉或问题较多的律所进行重点检查。要严格督促辖区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核对、报送本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对于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对该所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各州、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按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四同步”的工作要求,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动态推进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指导各主管司法局把各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单独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成立联合党支部;律师事务所没有正式党员的,各主管司法局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开展党的工作,确保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落实党的建设的,均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

     ()各州、市司法局要严格依照考核内容和条件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情形的,州、市司法局应当下发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州、市司法局应当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司法行政机关明知律师事务所不符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标准,仍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同级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督促其严格依照考核内容和条件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切实防止走过场,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后续处理,律师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要书面责令其改正并组织培训教育律师协会明知律师不符合考核等次为“称职”的标准要求,仍确定该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无故未及时参加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各州、市局报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各县区及州、市司法局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填满、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由市司法局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4月30日前统一登记造册上报省司法厅律管处制换新证。换发执业证的律师还需提交近期大一寸免冠或蓝底正面彩色相片1(专、兼律师需着律师袍),原执业证各州、市司法局统一收回并上交省司法厅销毁

(八)各州、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必须严格落实“网上办”“咨询办”工作要求,将负责考核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对外公开,切实强化对年检事宜相关要求及网上申报流程的指导工作。

在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                                 

                                                                                                               云南省司法厅

                                                                                                                    20233月29

    (联系人及电话:赵艳洪  0871—6418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