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 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12-05 14:25:24来自: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访问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司法厅

                                                                                               20171128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全省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案件质效,不断提升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满意度。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监管主体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监管对象和内容

(一)监管对象:在云南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二)监管内容: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况。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重点是:收结案审批、利益冲突审查、函件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投诉查处等制度,事务所学习、讨论、培训、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监管方式和方法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的分级管理

1.强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所和所内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律师每季度进行一次执业情况的自查,并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填写《律师自查情况表》(附件1);律师事务所每季度进行一次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自查,重点自查收案登记审批、利益冲突审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出庭函管理、结案审批、归档等,并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填写《律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附件2);建立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于每年1225日前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填写《律师诚信档案登记表》(附件3)、《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登记表》(附件4)。

2.强化主管司法局的执业监管职责。主管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各律师事务所监管工作档案,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及时在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信息;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以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形式报州市司法局备案;认真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举报和投诉的查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组织对执业满意度情况调查,通过书面发函、电话调查或请第三方调查等形式,对律师服务对象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的总量不低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10%

3.强化省司法厅的执业监管职能。监督、指导各州市、县(市、区)司法局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对各州市、县(市、区)司法局监管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抽查,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全省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0%;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抽查,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全省律师总数的10%;汇总全省“双随机、一会开”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及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二)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分类管理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年检考核结果的分析应用,对照不同的考核结果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实际监督中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

1.对在上一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以自查为主,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2.对在上一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有暂缓考核情形或者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因执业活动被投诉、举报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查和检查、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3.对设立时间不满1年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

4.对在上一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因执业活动受过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的,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加强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六、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附件1 律师自查情况表.docx

    附件2 律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docx

    附件3+律师诚信档案登记表.docx

    附件4 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