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云司函〔2020〕40号)

日期:2020-04-01 15:13:16来自: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访问次数:

各州、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91231日前,经省厅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

    202011日至5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认真核对、补录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并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由州、市司法局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考核时间

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从202041日开始,至531日结束。本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不延长集中考核时间,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延长考核时间,最晚不超过2020630日。

    三、组织实施

 (一)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州、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全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报司法部备案。

    (二)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州、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四)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进行自查,并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各州、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三)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四)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六)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七)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八)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一)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二)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党支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党的建设工作薄弱,制度不健全、活动不正常的,党支部书记履职不尽责、履职不到位的;

    2.本所律师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向行政机关报告的。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1.未落实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求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3.因涉嫌违规违法执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申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六、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审查备案、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和省律师协会2019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法律规章和本《通知》要求,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510日前通过“云南律管系统”→“律所年检”提起考核申请并认真、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3.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基本信息(云南律管系统内本所信息应当与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所载信息及客观实际保持一致),有错漏的,可点击云南律管系统右上角小图标处修改完善,无权限修改的,应通过“行政申请”“信息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予以修改,但因本所律师或本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有变动的,应当按许可、备案程序办理,不得通过“信息变更申请”方式处理。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如在510日前无法完成律师事务所自查的,需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延缓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主管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缓(律师事务所需申请延缓的,可暂不进行网络申报,但提起网络申报的时间应在主管司法局确定的延缓期限内)。

    (二)审查备案

1.各主管司法局应于520日前通过“云南律管系统”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初审工作:

1)经审查发现律师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全、不实或有异议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凡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必须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15日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暂缓其考核并将其违法行为上报州、市司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或做出说明的,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出建议。

   2)经审查填报信息真实完整的,通过“云南律管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2.州、市司法局应于531日前,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及其提交的年检材料以及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时对州、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录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并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州、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年检申报材料以及各主管司法局初审意见、州、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各主管司法局、州、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3.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示期满后,州、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0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15月。

    (三)统一公告

    考核工作结束后,请各州、市司法局于610日前向省厅报送以下考核备案材料(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由省厅统一公告,本州、市有律师事务所因疫情原因延迟考核的,可延缓备案,但备案时间最晚不超过630日:

1.本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本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从云南律管系统导出);

    省律师协会应当于531日前将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表报省厅备案(因疫情原因延迟考核的,可分批备案,但备案时间最晚不超过630日)。

    省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完成汇总,并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指定报刊和云南省司法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与监督指导当地律师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布置和上报考核材料。在考核时,应着重对新设所、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派驻律师等重大事项的律所、投诉或问题较多的律所进行重点检查。要严格督促辖区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核对、报送本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对于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对该所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各州、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按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四同步”的工作要求,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动态推进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指导各主管司法局把各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单独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成立联合党支部;律师事务所没有正式党员的,各主管司法局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开展党的工作,确保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落实党的建设的,均应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

    (三)各州、市司法局要严格依照考核内容和条件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情形的,州、市司法局应当下发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州、市司法局应当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司法行政机关明知律师事务所不符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标准,仍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督促其严格依照考核内容和条件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切实防止走过场,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后续处理,律师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要书面责令其改正并组织培训教育,律师协会明知律师不符合考核等次为“称职”的标准要求,仍确定该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无故未及时参加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各州、市局报省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进一步落实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承诺制,对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并将该承诺书扫描后上传至云南律管系统,各州、市司法局应对承诺事项进行内部核查或通过云南律管系统进行网上核验。

    (七)省司法厅将结合“双随机一检查”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对部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基础管理、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开展2020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双随机一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行业通报并在省厅官网向社会公示。

    (八)为确保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531日,暂停办理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及律师执业变更。

 (九)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填满、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由州市司法局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于430日前统一登记造册上报省厅律管处制换新证。换发执业证的律师还需提交近期大一寸免冠红底或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1 张(专、兼律师需着律师袍),原执业证书由各州、市司法局统一收回并于531日前上交省厅销毁。另,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律师工作证,现因机构改革需变更律师工作证书上“工作单位”栏内容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不在统一换证之列,即须由其本人从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变更执业机构流程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换证,相关要求见《云南省司法厅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各州、市市、区司法局必须严格落实“网上办”“咨询办”工作要求,将负责考核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对外公开,切实强化对年检事宜相关要求及网上申报流程的指导工作。

在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云南省司法厅

                                    202041

  (联系人及电话:赵艳洪  08716418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