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司法局,省直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省律师协会:
为加强对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书的不参加2019年度考核,但需详阅附件《公职公司律师办事流程指南》后按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本年度考核工作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的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延长考核时间,但最晚不超过6月20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一)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情况
1.公职律师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情况;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情况;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情况;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情况;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情况;
(8)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情况。
2.公司律师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情况;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情况;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情况;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情况;
(6)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按照网上申报、所在单位考核评议、备案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4月30日前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以下简称“云南律管系统”),通过“律师年检”提起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并认真、规范填报申报信息。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认真核对本人基本信息(云南律管系统内本人基本信息应当与本人所持律师工作证书所载照面信息及客观实际保持一致),有错漏的,可点击云南律管系统右上角小图标处修改完善,无权限修改的,应通过云南律管系统→“行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批流程予以修正。
(二)所在单位考核评议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进行评议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于5月20日前登录云南律管系统,通过“律师年检”填报考核意见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备案确认
各州、市司法局根据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材料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后予以备案审查,予以确认的,在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0年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1年5月。
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审查备案。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的,可延长备案时间,但最晚不超过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律师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不称职”。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工作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具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律师工作证,并通过云南律管系统→“行政申请”提交注销材料。
(四)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程序暂未做调整,即仍由本人通过云南律管系统提交考核申请→所在法律援助机构线下出具考核意见→主管司法局通过云南律管系统提出初评意见→州、市司法局审查确认。
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附件:公职公司律师办事流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艳洪 0871—64189011)
附件
公职公司律师办事流程指南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备案律师日常管理及执业年度考核等事项均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审查备案),因此,现对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相关流程调整如下:
一、新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
新申请执业的,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法制(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管理员账号,该指定人选即为本单位管理员(联系人),创建流程如下:
点击注册:
选择公司/公职单位
选择对应的账号类型,进行注册。
管理员(联系人)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共同推进实施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
2.负责本单位在编人员提起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执业变更申请的审核事宜(通过管理员账号实施);
3.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如本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等情况时应通过管理员账号进行维护确认;
4.负责对本单位已取得工作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凡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其工作证书收回上交发证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并督促其提交执业变更或注销申请,本人不配合的,应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或变更流程: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二、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
凡已依法取得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本人继续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即需报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法制(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由该指定人选担任管理员(联系人),创建流程同前项,创建后由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即视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本人继续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
三、关于执业年度考核
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流程为: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评定考核等次→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即由本人至省司法厅官网→律师工作→通知公告中查看《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照通知要求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提起考核申请(如本人未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过信息的,须先注册本人账号,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提起执业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提起考核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及年检通知要求予以审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该环节通过单位管理员账号实施),然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特别提示:如未按要求创建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经该管理员确认信息的,考核申请等流程将无法进行。
四、其他事宜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要求,公职、公司律师仅可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据此,对已依法取得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应对照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一)各行业、系统原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申报取得工作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应由其现工作单位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按照前述流程、要求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创建管理员账号,然后审核确认该律师基本信息,如其工作证书所载工作单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为省级部门名称的,应将其证书收回上交云南省司法厅补换证;
2.不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应督促该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通过其个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即新单位同意该人选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可通过变更执业机构的方式办理,此方式需先创建单位账号;新单位不同意该人选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应申请注销),律师不配合的,应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流程。
3.原省级相关部门如原省地税、省国税等法务部门应督促所有原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按前述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本人应即通过本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并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职权注销执业证书并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