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社区服刑人员戴罪立功获减刑

日期:2018-09-12 15:00:39来自:文山州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访问次数: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监狱提取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刑更10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马关县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减去缓刑考验期6个月的裁定。这是文山州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获得文山州人民法院裁定的第三例减刑,也是马关县第二例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获得减刑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成功抓获一名毒品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海洛因5公斤。经所在司法局、所根据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和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经逐级上报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王某缓刑考验期6个月。

20153月,王某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刚入矫时,王某觉得自己犯罪很丢人,无脸面对全家老少及亲威朋友,表现十分消极,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针对这一情况,马关县司法局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帮助王某正确认识自己,重拾信心,鼓励他劳动致富,争取立功减刑,做对社会有益的人,用实际行动争取家庭和社会的信任。在拿到减刑裁定书后,王某激动地说:感谢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我的教育帮助,是你们在矫正期间一直对我进行鼓励,教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我不要放弃希望,才促使我有信心痛悔前非,重新做人,面对身边出现的违法行为,勇于同其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