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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实施!云南推进情况如何?这些亮点值得了解!

发布时间:2020-06-28 15:01:46 浏览次数: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赵嘉 摄影)


2019年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1日起正式施行。6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新闻发布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发布云南省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情况,并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同志答记者问。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蔡祥荣主持新闻发布会(记者 赵嘉 摄影)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蔡祥荣: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7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的发布会将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发布云南省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情况,并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先生;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忠华先生;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徐志勇先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干部孙杰先生;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春莉女士。

 

应邀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和云南省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一是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先生发布新闻;二是请记者提问。

 

首先,请陈建华副秘书长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发布新闻(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建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的有关情况。

 

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一)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情况

 

社区矫正是我国立足国情和长期刑事执行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际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4类罪犯。这4类罪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认定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后,由专门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助其在社区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矫正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成效显著。当前社区矫正对象中90%以上为缓刑犯,这部分人员一般为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获得受害人谅解等表现,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党和国家罪行相适、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截至20205月底,全国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5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不到0.2%的较低水平,对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从2005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从公安机关调整为司法行政机关。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以20144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重要批示精神为遵循,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这个中心任务,以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协同化、智能化“五化”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05月底,全省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0.8万人,现有在册对象3.3万人,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低于全国较低水平,为推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制度化推进社区矫正依法规范开展。2013年以来,云南省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等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送达、监督、帮教、奖惩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市县两级推广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和社会调查评估审核委员会,确保刑事裁判、决定的全面正确执行。

 

二是专业化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在市、县、乡成立社区矫正支队、大队和中队,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由业务型向实战型转变。在全省社区矫正队伍中开展岗位大轮训,统一执法装备、统一执法证件,按照政法队伍和纪律部队要求进行管理,树立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象。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扩大社会力量参与途径。通过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考试,储备了一支专业化教育人才队伍。2014年以来,先后选派793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有效衔接。

 

三是规范化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全面落实“一人一档”工作要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等工作,加强督查整改和示范带动,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责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立每日抽查报告、每周分析研判、每月视频调度等管理制度,确保了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零感染。创新教育帮扶形式,编印少数民族语言学习资料,创作民族说唱普及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四是协同化推进社区矫正共治共享。建立了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检查、信息对比等衔接配合制度机制。法院严把入口关,认真开展审前调查评估,核实了解社区影响,加强庭审教育和交付接收,实现无缝衔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刑事执行监督检查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苗头,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安机关切实履行社会治安维稳安全责任,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管措施,开展脱漏管追查、应急处置和收监移送工作,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合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深度融合。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履职尽责,严密组织实施。

 

五是智能化提升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效率。在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设置宣告、刑罚执行、心理矫治、档案管理等功能分区,形成监管教育“一站式”工作平台,加快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探索运用卫星定位、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加强日常行为监管。

 

二、《社区矫正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及其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71日起正式施行。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合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充分吸纳了十六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的重大成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明确了保障刑事执行和促进社会融合两大工作目标,规定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实现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最终目的。

 

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机构设置。明确各地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决定、接收、解除、终止程序和相关职责。明确人民法院等决定机关要把好入口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明确解除和终止矫正的不同情形,规范了解除和终止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始有终。

 

四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主要措施。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了矫正小组、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日常管理手段,完善了表扬、惩戒、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收监等奖惩制度,明确了电子定位装置使用的条件和时限。

 

五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主要方式。明确教育帮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可通过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帮扶。

 

六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责任和工作保障。明确了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相统一,强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场所、装备、科技支撑、政府购买服务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七是明确了社区矫正保障人权和未成年人特别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明确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矫正工作,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就学等合法权益等。

 

 

三、云南省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工作情况

 

《社区矫正法》颁布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将《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当做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一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强化社区矫正依法治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制定了《云南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在全省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邀请律师授课、座谈研讨、学习交流、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学习《社区矫正法》,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省司法厅还通过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以案释法专题片、录制电视访谈节目、制作宣传手册、挂图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全面普及社区矫正法律知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知晓率;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组织开展集中观看、集中考试、集中学习、集中承诺“四个一”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社区矫正系统治理。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要求,开展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专项大调研活动,以问题为导向,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相关情况,提出创新务实的对策措施。下一步将在调研成果基础上,全面梳理云南现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职责任务清单,做好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出台加强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机制建设,强化社区矫正综合治理。成立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统筹协调机制。624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一会全体会议,就全面贯彻《社区矫正法》,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指导市、县两级参照省级标准加快建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评估、衔接、监管和奖惩等执法各环节的无缝衔接。

 

四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强化源头治理。按照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不断创新教育矫正内容、载体和方法,深化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社会参与渠道,通过政府购买等途径,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教育矫正及帮扶工作。把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积极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落实相关帮扶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社会诱因。

 

五是重视信息技术运用,强化社区矫正科学治理。《社区矫正法》列出专门条款支持信息化建设,我省将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技术支撑力度,打造“智慧矫正”中心,形成移动互联、智能应用和信息共享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系统网络审批报请流程,提高调查评估效率,保障法院速裁案件要求;推进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数据信息比对,防止人员脱管漏管;共享公安人口动态数据信息,加强日常行为管控。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矫正对象将佩带电子腕带,依法加强监管,有效防控违法犯罪。

 

下一步,云南省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云南省情,进一步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创新民族治理、边境治理、乡村治理,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安心接纳社区矫正对象、让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切实提升云南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法治云南。

 

我就介绍这些情况,谢谢大家!

 



 

蔡祥荣:

 

谢谢陈建华副秘书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请问省司法厅的马副厅长,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进行矫正由哪个部门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矫正对象如违规违法将怎么处理?谢谢!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忠华答记者问(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马忠华:

 

谢谢这位记者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

 

社区矫正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格局。就具体部门而言,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和多年实践,是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机构和全省1400余个司法所,具体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职责。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我们不仅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法治教育,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协调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保障,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同时还要对他们严格进行依法监管,帮助他们悔过自新,我们主要具体管理措施有:一是组建一个矫正小组,二是掌握核实情况,三是严格外出审批,四是进行奖惩,五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六是处置突发事件。

 

关于组建一个矫正小组。这是最能体现社区矫正性质的做法。按照分类管理,个别矫正的要求,我们将会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组建一个社矫小组,制定一个矫正方案,建立一套管理档案,做到“一人一组一方案一档案”。对接收矫正、解除矫正,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所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我们的矫正小组的成员既有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还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如社矫对象是女性的,至少要有一名女性成员,是未成年人的,要有熟悉青少年心理特点的成员。

 

关于掌握核实情况。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我们的监管将通过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进行掌握。

 

关于外出审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一般限定在所居住的县区,如需要外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并且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就是违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曾经有社区矫正对象因不假外出,多次拒绝接听司法局和检察院的电话,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

 

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主要针对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有五种违规情形。一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是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经县级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俗称“电子手环、脚环”,对其活动轨迹进行实时监管。电子手环具有不可拆卸、24小时定位跟踪的特点。

 

关于进行奖励。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扬,符合减刑条件的,将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对违规的将给予相应的惩戒。

 

关于处置突发事件。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做到“两个立即”,一是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联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二是在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违法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矫正对象如出现违规违法,社区矫正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一是由我们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训诫、警告,依法给予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二是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及其他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谢谢!


 

云南信息报记者:

 

《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将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承担哪些具体工作?谢谢!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徐志勇答记者问(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徐志勇:

 

本次《社区矫正法》实施后,我们公安机关将把工作重心从单纯的协助监管改造转移到配合做好教育矫正上来,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主要有三个方面职能。

 

一是日常管理,主要是配合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限制性措施,依法查处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通报社区矫正机构。

 

二是现场处置,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行为,且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时,及时到场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收监执行,对于经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法院裁定收监的,公安机关及时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以上对象逃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执行追捕。

 

谢谢!

 


人民网记者:

 

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谢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干部孙杰答记者问(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干部 孙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定的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式,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创新,通过认真审理好相关案件,履行好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一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关口。在审判中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精神,明确非监禁刑适用重点,严格防止非法适用和滥用,特别是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审判中需注意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做好审判中、审判后、矫正中的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的宣传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庭审中的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其认罪悔罪。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宣告,有助于使罪犯经过改造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彰显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认知。真正实现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社区矫正再犯罪率保持在全国0.2%以下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有利于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和执行《社区矫正法》,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使这项特殊的工作发挥更大作用。

 

谢谢!

 

 

新华网记者:

 

《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请问,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的监督?在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如何与司法行政等机关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谢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春莉答记者问(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朱春莉: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今年71日,《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找准职能定位,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为契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一是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矫正活动依法开展。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随时检察,确保社区矫正过程中判、交、接、管、帮、罚各执法环节无缝衔接。二是加强交付执行检察,防止和纠正漏管问题。通过文书检察、登记审查、通报核对等方式,重点检察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按时齐全送达、手续是否齐备、交付和接收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人随文书走,监督监狱或公安机关与执行地司法所之间交接到位。三是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检察,防止和纠正脱管、虚管问题。重点查纠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进行合理矫正教育、是否履行适当监管措施、是否加强日常活动监管,防止和纠正因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脱管问题,以及因监管不到位或者有列管无监管而造成的虚管问题。多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地推动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成效显著,名列全国前列。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刑罚执行工程,检察机关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推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巡查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新模式。201810月,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了社区矫正巡查活动,重点围绕安全管控、执法规范化、基础设施建设、扫黑除恶、衔接配合五方面巡查,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构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检察社区矫正工作配合协作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各项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取得较好的效果。今年《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找准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安全稳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水平。

 

谢谢,回答完毕!

 

蔡祥荣: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人的回答。

 

各位记者朋友们,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既有着深厚法制传统,又能充分体现新时代、新理念并蕴含广阔创新和发展空间的新生事物。《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是我国社区矫正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宣传好、报道好今天的发布会内容,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做好《社区矫正法》各项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果,为《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和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