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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05-29 17:55:18 浏览次数:


5月29日下午,《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将于6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等情况。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瑞碧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9年218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424日以省政府令(第216号)正式向社会公布,决定自201961日起施行。这是为适应全面依法治省的形势需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而制定出台的重要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立法的背景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加强立法工作的政策措施。1993年89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对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2015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立法法》,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急需对该规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例如,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重大意见分歧的第三方评估等。同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立法范围、职权不够明晰,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待明确;二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咨询等制度需要强化,立法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全面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主要内容为: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立法引领改革,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省委。


(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

为进一步做好立法准备工作,《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提出明确严格要求,一是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原则,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明确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主体、程序及其处理的内容;三是明确涉及争取年内完成项目组织立项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的要求;四是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发布、执行、调整等制度;五是明确省司法厅负责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审查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一是明确了起草、审查主体及其职责和重点;二是明确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要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明确立法协调的方式、程序和措施;四是明确起草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提出终止或者暂缓的意见,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立法程序

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依法立法,《规定》对立法程序中的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清理等提出严格要求,一是对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的程序、决定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了规章公布、实施时间的制度,对规章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对规章解释、清理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规章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四是明确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规定》的具体条款,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参阅纸质文本,也可以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稍后,省司法厅领导还将对《规定》的有关内容作详细解读,并解答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

各位记者朋友,《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及部门将严格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立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瑞碧答记者提问


记者提问环节


法制日报记者:《规定》如何体现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杨瑞碧:《规定》全面贯彻了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立法的精神和要求,具体体现第三条:

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这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关于“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

二是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这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和“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同时依据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都属于政府立法的重大事项,省政府发布前应当由省政府党组报请省委常委会审议。


春城晚报记者:建立立法论证咨询制度依据是什么?

杨瑞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论证咨询制度。即送审稿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等等,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云南法制报记者: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立法的审查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杨瑞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关于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的规定,省司法厅主要从8个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是否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处理;部门权限、职责划分是否明晰;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范围是什么?《规定》在体例上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条例》有何不同?

杨瑞碧:政府立法是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和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规定》第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拟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这就是省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范围。可称之为省政府立法工作。

《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体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一致,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条例》的总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附则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