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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媒体通报会新闻通报

发布时间:2017-09-05 17:39:24 浏览次数:

 

一、我省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15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党和国家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源头性工作。自2002年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热情服务,共组织了15次国家司法考试、3次面向法检系统的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试点考试、4次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向法检系统业务岗位的定向考试。15年来,全省共有158031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际参考129074人,考试成绩合格并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共有28750人,平均通过率为22.3%。其中,2016年全省实际参考11824人,共有2311人成绩合格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19.5%。15年来,全省约有1.3万余人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等实务部门。

15年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有效组织实施和保障,我省合格法律职业人才储备不断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效发挥了选拔和储备法律职业人才的职能作用,成为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其他法律实务部门选人的“蓄水池”,为推进我省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推进依法治省伟大工程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今年我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生特点和考期设置情况

(一)考生特点

一是考生报名再创新高。全省网上报名确认考生共18301人,同比增加1381人,增长8.2%,今年报名人数再创历史新高。(全国共有64.9万余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同比增加6万余人,增长10.35%)

二是考生年轻化、专业化、高学历化趋向明显。今年报名考生中35岁以下的考生15776人,占总人数86.2%,同比增加1015人,增长13%。最小的19岁,平均年龄28岁;全省考生中,法学专业的有12123人,占总数的66.2%,同比增加2043人,增长20%,显示虽然是司考最后一年,但并未出现非法学类考生大量增加的情况,法律类考生仍占据主导。另外,今年考生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共16711人,占总数的91.3%,其中硕士研究生、二学士学位考生分别比去年增加19%、21%。

(二)今年我省考区设置情况

2017年,全省16个州市设置报名点,负责网上确认考生报名信息和受理资格申请,设置昆明、曲靖、红河、大理4个考区7个考点。

昆明考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的考生;

曲靖考区:包括曲靖市、昭通市的考生;

红河考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的考生;

大理考区:包括大理州、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楚雄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的考生。

三、今年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服务考生的具体举措

    一是提供准考证下载打印的现场服务。考生通过互联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打印准考证的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所在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申请协助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为考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二是统一配备考试用具。考试期间,云南所有考场统一配备考试专用文具,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和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即可参加考试。此外,云南所有考场均统一配备电子挂钟,帮助考生查看时间,准确把握答题进度。

    三是现场开设救济通道。考试期间,云南所有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专门为临时遗失准考证的考生提供现场打印服务。同时,在所有考点安检入口处,设置问题通道,对不能进行自助操作,完成信息比对入场的考生,提供专门操作核验,确保考生顺利参考。

四是及时受理考生分数核查申请。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成绩有疑义的,可以根据规定,按程序提交查分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将及时受理考生申请,并上报司法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

四、今年我省司法考试反作弊的具体措施

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意义在于遴选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考试的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司法队伍和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弊与反作弊的形势依然严峻。近几年我省都有作弊事件发生,去年曲靖考区还查处一起替考作弊案件(为全国首例),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要需要我们保持高度警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完善安全防范手段,严密防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和群体性舞弊,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我省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运用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设置安检通道,严把考场入口关。通过安检,扫描考生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拍照完成人像识别比对,有效杜绝替考作弊。

二是实行“净考”和“无声”考试。所有考场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和电子钟: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考生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考,既方便考生,也便于管理,更有利于有效防止电子通讯作弊工具伪装成考试文具或钟表带入考场伺机作弊。

三是加强技术防范,打击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行为。考试期间,云南省各考点将有无线电监测车进行监测,考务人员将使用无线电电子设备探测仪在考场内进行探测,对非法持有和使用无线耳麦等窃听设备、针孔摄像等窃照设备通讯工具进行作弊的,一经查获,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与公安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考前对考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对“倡诚信、守纪律、反作弊”的宣传教育。

五是强化监管责任,建立激励机制。监考时,凡查获考生违纪,交由违纪行为处理小组调查,确认作弊行为成立的,场内二名监考人员每人当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的事项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意志,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一直倍受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把严法律职业人才入口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神圣职责。当前,离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还有10余天时间,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考生急于过关的心理,通过各种渠道散布宣传作弊手段,严重影响考试秩序,损害考试公信力,为维护考试的绝对权威,打击防范考试作弊,提醒考生特别注意。

   一是认真复习备考。对社会上“有真题、零风险、包过关”等虚假助考信息,做到不信不传不买,不抱侥幸心理,认真复习备考,凡是接到助考骚扰电话或诈骗信息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谨防上当受骗。

    二是提前安检候考。今年云南继续全面实行考务安全系统管理,考点入口处均设置安检通道,考生应在开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带齐有效二代身份证、准考证,通过安检通道,自助扫描二代身份证,完成现场抓拍,进行人像比对,信息核验通过,有序等候入场。

    三是严肃认真应考。云南各考点将安排无线电监测车进行监测,考场内使用无线电电子设备进行探测,所有考场均有监控摄像头,对非法持有和使用无线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一经查获,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九)修正案》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考生严肃认真应考。

    四是诚实守信参考。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应试人员须知,广大考生应当及时登录网站,下载学习,遵守规则,维护考纪,诚信参考,一旦考试作弊,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自身努力,考出优异成绩。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20169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考试作弊案例:

案例一:

2016年司法考试中,云南省曲靖考区考生江某与“枪手”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刘以江的名义混入考场参加试卷四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云南省司法厅对江某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法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替代考试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14年司法考试中,昆明考区考生赵某在考试中偷看违规携带的手机,监考人员当场予以阻止并收缴涉嫌作弊手机。经查,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受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云南省司法厅对赵某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

    2011年司法考试中,昆明考区无线电监测设备监测到异常信号,在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于考点附近抓获向考场传送答案的作案人员,并根据相关信息抓获作弊考生高某。云南省司法厅对高某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相关作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

2008年司法考试中,昆明考区考生张某利用无线隐形耳塞接收考场外传送来的答案。流动监考人员运用“作弊克”探测仪当场查获其作弊行为,缴获电子接收设备1套。云南省司法厅对张某作出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案例六:

   2011年司法考试中,昆明考区考生胡某利用电子笔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其作弊事实。云南省司法厅对胡某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案例七:

2011年司法考试中,红河考区考生张某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被监考人员查获。红河州司法局对张某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