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丽琴,女,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25152220160664,现在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2日,怒江州司法局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吊销许丽琴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请示》(怒司请〔2021〕12号),报告了公证员许丽琴被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本机关依法吊销许丽琴公证员执业证书。本机关向贡山县人民法院调取了许丽琴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29日,贡山县人民法院对许丽琴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许丽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贪污、受贿款人民币92.2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0月12日,调查人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向许丽琴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许丽琴对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贪污罪、受贿罪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0)云33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许丽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怒江州司法局关于许丽琴案件的相关报告等。
2021年1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许丽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许丽琴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许丽琴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许丽琴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