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司罚决字〔2019〕2号】

日期:2019-03-04 10:45:10来自:访问次数:

当事人:白江平,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原云南省元江县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25042119980272。

经查明,2018年3月1日,白江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白江平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19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2月21日,省司法厅依法向白江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江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省司法厅认为,白江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现依法决定,给予白江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