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前已就设备调试运行的事项向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且案发当日出水口在线监测日报表显示未发现出水质超标的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规定,某给排水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同时,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未依法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且未严格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复议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对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中遵循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进行处罚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深入查清查透相关涉案事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有管理监督义务,在出现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义务、排放是否达标,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处理。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强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高效办理处罚执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