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英不服某州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案情摘要】胡某英向某州人民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胡某英认为某州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州人民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胡某英提供的邮寄凭证及邮件跟踪查询显示已经成功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州人民政府以其工作人员未当面签收该邮件为由称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未收到,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鉴于行政复议期间,某州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供给胡某英,复议机关作出确认某州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时效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对人民群众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的接收机制,避免因内部流转和审批导致办理时限超期,影响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行政机关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接收处理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通常来说,人民群众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及材料,应当以行政机关收发科(室)签收时间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人民群众采用当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方式,应当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收时间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除上下级和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转办、批办等特殊情形以外,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流转和审批完成时间不能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依法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