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职能和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工商联联合发布5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热点,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体现了行政复议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鲜明立场,也反映了各地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为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联继续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高质效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提供了示范指引。
下一步,全省行政复议机构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锚定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总目标,聚焦发展所向、企业所需、群众所盼,为云南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云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目录
1.某公司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某市某湖泊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撤销 行政复议意见书 案件回访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还其承建三个工程项目的4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提供《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交款经办人、难以核实保证金为申请人缴纳为由,作出《关于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的回复》,不予退还申请人保证金。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依法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符合退还条件。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规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完工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本案中,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备案表、结算票据、电子回单等证据,均载明三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付款方为申请人;交款经办人以申请人名义履行交款义务的行为应视为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承建的三个工程项目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并足额支付,不存在不应退还的情形。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1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案涉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意识,压实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之后,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回访申请人,落实被申请人整改情况,确保复议决定按期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功能,通过案前应收尽收、案中精准裁决、案后跟踪问效的全链条工作模式,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行政复议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有助于引导更多涉企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紧扣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依法纠正个案,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实践逻辑,向市场释放了“政府会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稳定信号,为地区经济发展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强化源头治理,着力写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在个案纠错的基础上,以《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类案规范,避免了“任性执法”,通过落实案件回访机制,实现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后有效延伸,切实维护了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专家点评】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对申请人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发现127瓶过期水豆豉,其中48瓶已更换标有新生产日期的标签,其余79瓶尚未完全更换完新标签,商品的售价为每瓶3.57元,总价值为453.39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025年1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水豆豉127瓶、水豆豉标签123张,并处罚款80000元。申请人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罚款金额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申请人虽对已过期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但过期食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涉案金额仅为453.39元,违法情节在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方面较为轻微;同时,申请人系首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从重情节并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从重处罚,事实不清、过罚不当。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将罚款从8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其他处罚事项不变。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既是社会关切的民生焦点,更是市场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行政机关肩负双重使命,既要以雷霆手段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也要以温情服务优化食品行业营商环境,在守护食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同时,悉心呵护经营主体的成长活力,真正践行“监管为民、服务为企”的初心。本案中被申请人从重对申请人处以80000元罚款,缺乏充分依据,未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态度,属于过罚不当。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重新确定合理的罚款金额,避免了小微企业因轻微违法陷入经营困境,同时教育引导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本案不仅是对“过罚相当”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更折射出新时代行政复议严格监督依法行政,激发市场活力、护航企业发展的强劲制度效能。
案例二 【专家点评】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
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补缴土地出让金 评估估价期日 程序正当 撤销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对其拍卖获得的A号宗地向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直至2023年才向某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该宗土地用途变更和调整容积率的批复。被申请人遂单方委托某评估咨询公司对该土地进行评估,形成《土地估价报告》,以市政府批复时间确定为估价期日计算土地出让金,并分别于2024年1月和2025年1月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3081万元后才能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出让金估价期日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并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建议。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估价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本案中,《土地估价报告》将市政府批复时间认定为估价期日,并一次计算需缴纳土地出让金3081万元,于法无据。同时,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形成的《土地估价报告》未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拟决定事项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没有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经被申请人重新计算,申请人不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申请人重新签订了出让合同。
【典型意义】
在各领域工作全面迈向法治化进程中,行政机关过去较为突出的“冷面拒绝”等问题已得到有效改善,但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仍存在个别不作为或者慢作为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后,行政机关缺乏靠前服务、主动服务的意识,持续处于懈怠状态,在后续的履职过程中又错误认定估价期日、未落实程序正当原则,导致企业项目推进受阻。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纠错,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了企业的急难愁盼。本案突出了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监督权力与化解争议三重功能的制度价值,同时也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专家点评】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某市某湖泊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湖泊管理 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 撤销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申请人某市某湖泊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某公司在位于某湖泊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一阳台式走廊,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认定申请人在某湖泊生态保护缓冲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于2024年9月分别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被申请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人在某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建筑物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修建的违法建筑物在某湖泊生态保护区的位置是缓冲区还是核心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是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修建建筑物,但在后续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认定申请人在该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建筑物,对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认定结果前后不一。同时,由于该案罚款数额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进行法制审核,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也未进行法制审核,程序违法。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撤销决定。鉴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再进行处罚,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被申请人以本案为戒,出台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流程的有关文件。
【典型意义】
云南高原湖泊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与水源涵养地,其生态保护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推进,既是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云南的生动实践,更是生态环境领域坚持“严执法”与“优服务”并重、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错的同时加大对申请人释法说理,最终推动申请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生态环境得以修复的双重效果,既守住了生态红线的“刚性”,又彰显了执法服务的“温度”,为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治秩序提供了鲜活样本。此外,通过个案办理倒逼行政机关强化自我监督与自我革新,促使其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时,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真正达到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效果。
案例四 【专家点评】
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 听证 调解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省政府采购平台发布某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飞机维修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申请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中标,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决定终止采购活动。申请人再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在质疑成立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而非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认定质疑成立事项涉及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该项目采购需求需重新论证,不符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3月,被申请人作出决定,认定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具有CAAC和ICAO官方授权的教员对发动机做出的一个月以内的状态检查报告,以证明发动机状态符合教学需求,并提供人员资质证明”属于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终止采购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该争议焦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机构主动联系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省分局、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民航处、航空公司及高校的专家,针对该条款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咨询论证。经论证,相关专家均认为现有民航相关资质中,并不存在CAAC和ICAO官方授权的教员资质,该条款设置不合理。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实质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束后,继续召开调解会,办案人员进一步释法说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反馈了此前相关部门的论证结果及专家意见,申请人理解核心条款的相关内容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结果,当即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变为“开门办案”,通过综合运用听取意见、听证、调解及专家咨询等制度,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审理与实质性化解,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取信于民的法治桥梁。本案属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航空领域,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一方面加强信息搜集,筑牢案件办理的事实根基;另一方面通过专家咨询会,借智借力破解专业难题。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听证会和调解会,为双方搭建起互通互信的沟通平台,持续推动双方以调解方式化解分歧,最终获得申请人的理解与认可。本案的办理是行政复议机关落实行政复议法各项新制度、新要求的生动实践,既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通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五 【专家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