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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0 10:52:13 浏览次数:

 

  2017年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了《云南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安排部署。为了便于全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理解该《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主要措施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我省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律师人数已突破万人大关,每万人口中拥有2.1名律师,律师总数和每万人拥有律师数均居西部第二,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省司法厅经过深入调研,参考了其他省区市的实施细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律师执业现状,起草了《云南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多次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等政法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2月28日,省级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了《云南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新贡献,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制定出台的总体思路

  出台《实施细则》总的考虑:一是坚持突出主题。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为主题,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全面设计,综合施策,强调各政法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各项权利落实不够有力,尤其是在律师会见、阅卷、申请调取证据以及庭审辩论辩护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应措施。三是坚持于法有据。《实施细则》以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时,吸收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七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对《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背景、意义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章委托代理。具体细化了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各种情况和类型的具体内容。第三章会见。明确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各项权利。第四章阅卷。规定了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阅卷的各项权利和应当提供的各种便利。第五章调查取证。明确了律师在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强调了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签发调查令。第六章执业权利保障。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第七章执业权利的救济。规定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被采取强制措施,和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救济机制,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第八章附则。对办案机关、律师助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突出以下特点:一是 针对性强。《实施细则》不仅直面“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还针对“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细化了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的规定,突出了对庭审中律师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的保障。二是操作性强。《实施细则》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提出具体措施,既有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要求, 又兼顾保障律师的其他执业权利。《实施细则》提到两院三部门 “应当”作为的有106处、“不得”作为有14处,且将时间具体到小时,而律师“可以”作为的有36处,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到了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  三是保障全面。《实施细则》从委托与代理、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执业权利保障、执业权利救济六大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程序到实体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四是救济措施明确。《实施细则》规定了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明确两院三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为责任主体,规定了侵权情形以及救济途径,明确规定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侵权时对律师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是制度创新。《实施细则》并非原有规定的简单具体化,其另一显著特点是制度创新。规定律了律师申请证据收集调查令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经律师申请,经审查可以签发调查令的,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为律师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运用证据提供了保障。

  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主要措施

  《实施细则》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一是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二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三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三是保障律师通信权,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四是保障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六是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七是保障律师庭审权利,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八是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五、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

  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为此,《实施细则》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二是申诉控告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六、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为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在完善规范法律服务秩序方面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法律服务和法治环境,《实施细则》提出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具体要求

  贯彻落实好《实施细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重大任务,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都是一纸空文。各级司法行政政法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领导,把《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工方案,做到工作有步骤、有阶段、有目标、有成效。要加强协调沟通,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律师执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律师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加强督查,会同有关机关和部门及时检查《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积极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