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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4 09:52:57 浏览次数:

 

  2017年3月22日,省司法厅印发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办法(试行)》(云司通〔2017〕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也对“加强对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作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切实履行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迫切要求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增强程序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实施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从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来看,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现阶段对法律援助工作还缺乏全程有效监督,一方面,存在部分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服务不到位、越位或错位,甚至“不作为乱作为”,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行业良好形象;另一方面,部分受援人及群众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性质和程序,对法律援助结果期望值过高,当达不到预期时,容易引发投诉。通过《办法》的出台实施,从标准化上定规范,从精细化上见成效,推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全过程记录,促进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业、依法办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接待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监督、结案归档等各阶段工作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内容及方式做出详细规定,在记录方式上要求书面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相结合,并对承办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以此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监管水平,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四、涉及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法律援助接待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监督、结案归档等工作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的方式有:书面记录方式,包括法律援助申请登记文书、指派送达文书、承办归档文书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五、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工作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六、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

  (一)接待来电、来人咨询,应认真听取并记录咨询人的陈述,仔细审阅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明确告知咨询人,说明理由并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材料不齐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应补充的材料及要求,并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对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制作《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目录》送达相关申请人,申请材料送登记。

  (二)承办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表登记填写工作。对已经填写申请审批表的,负责审查是否完整、准确、到位,并按要求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按规定启动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应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后补填书面记录。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

  (五)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法律援助或不同意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的,应由审批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六)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员应根据同意、不同意、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分别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执》由送达人及受送达人签名。送达过程应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

  (七)对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制作《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并将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务机构,再由其安排承办人员办理;决定由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的,必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由审批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八)案件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承办责任与义务,严格按规定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实施法律援助行为,并对依法确定授权委托关系、参加会见活动、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参加诉讼(调解)活动、依法签收法律文书、通报和报告案件承办情况等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

  (九)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3.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4.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5.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一)对法律援助援务公开、组织听庭和回访情况,应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

 

  (十二)承办人员在完成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以后,要及时整理案卷归档,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审批指派材料、监督材料、结案材料等法律援助案件材料以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立卷、归档、保存和使用。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法律援助工作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承办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七、惠民利民举措

  通过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全过程的“留痕”,为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投诉处理等工作提供依据,使法律援助全程监督有据可依、有账可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实施法律援助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正确履行感受到公平正义。

   八、新旧政策差异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是我省在全国范围率先出台的法律援助工作过程记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既是对前期出台实施的法律援助标准化工作规范的必要补充,也是完善法律援助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也将为全国其他省市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