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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09:58:16 浏览次数:

 

  2017年8月9日,省司法厅印发了《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司函〔2017〕8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劳动群体,现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不强等问题仍然突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亟待扩大,特别是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度随之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亟待加强。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新要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已进入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百姓福祉。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担负重要职责,具有独特优势。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推动逐步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切实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工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印发该《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作出要求。

  二、目标任务及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整合基层司法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目标,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围绕加强和改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畅通申请渠道,强化便民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力度,积极预防化解涉及农民工的矛盾纠纷,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服务农民工工作水平,推动农民工工作取得新发展。

  《通知》强调,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集聚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农民工相关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强化领导,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相关工作的组织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继续加大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对农民工的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更加注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养,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一是要积极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农民工节假日返乡等时间节点,深入农民工聚集区域,突出宣传宪法,深入宣传《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加大对企业的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法律进民企、进商会、进工商联机关,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农民工用工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对大量使用农民工和容易出现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企业和单位,要进行深入考察了解,找出发生问题的规律,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尤其要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治欠保支”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三是要在加强乡村、社区和农民工用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基础建设,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用好新闻发布、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方式,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经常性、更广泛地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四是要加强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配齐配强法治宣传副校长或辅导员,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平等义务教育权利,全方位营造农民工学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二)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整合、挖掘、优化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法律服务网络和平台,建设覆盖城乡社区、满足各领域各层次需求、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完成129个县(市、区)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创建任务为抓手,打造好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发挥面向社会、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等特点和优势,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定位,通过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等三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大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农村倾斜配置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提高服务可及性和便利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要求,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各类社会主体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持续拓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作为树立法律服务行业良好形象、创新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强化上下内外联通协作,积极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参与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为党委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积极为党委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农民工法律法规的释法说法服务,为党委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将农民工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要加强与人社、住建、工会、信访、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综合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情况,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规律性、倾向性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要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推荐、选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坚持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引导信访群众和相关部门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工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努力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为统领,围绕“治欠保支”重点工作部署,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拖欠、下岗就业、群体上访等情况,主动介入,提供服务。要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以建筑企业、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较突出的行业为重点,针对行业特点和易发法律纠纷,立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为企业制定涵盖法律责任、后果分析等在内的法律意见,必要时报告党委政府,以提高法律意见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严格农民工劳务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休息和薪酬权利。要积极推行合同公证,帮助用工企业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进一步发挥公证工作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熟悉基层、贴近农民工的优势,定期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形式多样、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注重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调解功能,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成本。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不断加强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关爱服务,帮助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有效遏制极端事件发生,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3.有效预防化解涉及农民工的矛盾纠纷。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推进商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加强和规范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和网络,进一步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帮助。要健全农民工劳动争议快速调处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特别是拖欠工资、工伤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将农民工劳动争议调处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范围。指导劳动争议、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先受理调解涉及农民工欠薪等劳动争议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劳动争议等纠纷化解在基层。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吸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担任人民调解员实现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方法、技能的培训。要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继续部署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排查调处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组织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信息,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依法化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将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深入开展“尊严工作—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继续推进在农民工集中地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方便农民工就近获取信息、提出申请。二是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开通优先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三是完善农民工专项服务措施。开辟“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改进农民工案件指派工作,指派具有农民工常涉纠纷办案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农民工案件,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上报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五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新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根据具体案情,在保证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下,应更多地运用非诉讼方式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降低维权成本,促成及时执行,最大限度挽回农民工的损失。对于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要及时主动与党委政府联系,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信访事项,引导农民工依法信访、用法维权。针对农民工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在服务过程中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并根据农民工易发纠纷类型做好政策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果。

  四、操作方法

  (一)强化指导检查。要结合“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对各地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案件指导工作,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加强人民调解案件质量检查,不断提升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确保农民工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强化调查研究。要密切关注农民工相关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跟进农民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司法行政服务农民工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数据统计和信息收集研判工作,及时了解农民工利益诉求,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有效解决困难问题,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沟通协调。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农民工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高效、顺畅、长效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及时总结各地农民工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转化为政策措施,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

  (四)强化宣传表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和舆论引导的同时,广泛宣传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农民工的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例,提升农民工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