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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含文件正文)

发布时间:2018-04-11 10:21:04 浏览次数:

 【正文】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省监狱局、戒毒局,省政法干部学校,厅机关各处室(部)、局、协会、中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为增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云审法〔2017〕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司法厅修改完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制定与其配套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云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8日

 


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云审发〔2017〕127号)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各单位及本系统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检查并合理界定、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责任。 
 第三条  厅审计处负责并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  厅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和保障
第五条  省司法厅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厅政治部主任、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和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厅政治部干部处、厅计划财务装备处、厅审计处和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纪律检查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审计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通报;根据年度审计情况,对共性、重大问题向省监狱局、戒毒局下达审计意见书;监督检查、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办法和文件;研究提出审计规划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负责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告知、年度报告、离任交接工作;研究讨论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和个人意见并进行修改,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下发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督促抓好审计整改,总结推广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厅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人员和经费由省司法厅予以保障。因审计工作需要,整合系统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资源时,各单位不得推诿和拒绝执行。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形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由省司法厅党委任命并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具体包括:
(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省监狱局农科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监狱单位)和各省直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
(二)各监狱单位、戒毒所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各监狱单位、戒毒所企业总经理,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司法厅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确保在一定时间或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使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接受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任中审计对任期满3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在任领导干部进行。
离任审计对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离任领导干部进行,之前进行过任中审计的,离任审计应结合任中审计结果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上次任中审计不足一年的;
(二)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三)已定居国外或失踪、死亡的;
(四)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实施的;
(六)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十二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同时实行任前告知、年度报告、离任交接等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调查。
实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调查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重要补充方式。厅审计处结合审计情况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提供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对一些经济活动事项实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围绕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出规划。审计规划要根据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的经济活动复杂程度、资产规模和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及义务方面的区别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分批次、分年度、有计划地安排。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编制,将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规划相结合,实行年度审计计划的动态管理。年度审计计划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十五条  厅审计处每年年初应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厅政治部干部处根据厅审计处提出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议定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厅政治部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纳入厅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厅审计处商厅政治部干部处并报经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厅审计处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主要审计领导干部履行“四权一廉”,即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等,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十七条  各监狱单位和戒毒所党委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行政、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行政、企业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和管理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监狱单位和戒毒所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九)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二)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监狱单位、戒毒所企业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企业国有资产、资本的安全、真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厅审计处根据厅政治部委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厅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同一单位党委、行政及企业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分别下达审计通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厅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厅审计处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厅长批准,或者根据厅党委、厅政治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七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和省委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厅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厅政治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内容,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撰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组织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财务经济情况、任期内的重大经济事项、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处理意见, 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等。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情况等;
(四)审计评价,其中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建议,主要是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形成审计专题报告直接报送领导小组组长。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将审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审计报告,领导小组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厅审计处应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审计决定并报厅长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并抄送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厅政治部、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对领导小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复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章 审计整改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审计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整改完成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正在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负责人。同时,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第四十六条  厅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对账销号,整改一条销账一条,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阶段性或年度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省厅的巡察组、审计组以及系统内有关监督检查组在开展工作时,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十条  厅政治部干部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厅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领导小组,提交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本系统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领导小组。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领导班子内部及时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将其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项内容进行检查;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厅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司法厅2014年10月印发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云司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解读】

    2018年4月,由厅审计处起草下发了《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云司通〔2018〕40号)。

    一、背景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为增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云审法〔2017〕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厅审计处修改完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制定与其配套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四个办法:

    《实施办法》从组织协调和保障、审计对象和审计形式、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整改、审计结果运用等九个方面对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

    《告知办法》主要是在领导上任时,从审计的角度,对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如何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如何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相关制度等方面进行告知,便于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

    《报告办法》主要是要求领导干部在单位履职过程中,按年度填写《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自检表》,便于审计部门掌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交接办法》主要是要求领导干部离任时,与接任领导干部签订《云南省司法厅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并填写《云南省司法厅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就离任经济事项作出说明(重点说明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可以对下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防止和纠正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明晰交接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

    四、涉及范围

    由省司法厅党委任命并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具体包括:

    (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省监狱局农科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监狱单位)和各省直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

    (二)各监狱单位、戒毒所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各监狱单位、戒毒所企业总经理,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司法厅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五、注意事项

    (一)关于党委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的划分

    由于历史原因及监狱、戒毒所单位的特殊性,监企合一、所企合一的状况长期存在,大部分监所单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委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企业主要领导均为一人担任。2011年,监狱系统率先进行了改革,实行了监狱与企业的分离,进一步明确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但随着改革深入,也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实施办法》的制定,本着“监狱企业在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原则,按照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不同,明确了党委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企业主要领导的审计内容,也进一步明确了三者之间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关于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实施办法》强调“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确保在一定时间或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使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接受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目的是既要发挥离任审计“任期业绩鉴定、责任划分明确、工作交接清楚”等作用,又要发挥任中审计“时效性强、发现问题早、整改问题及时”等作用,使审计监督无时不在,确保审计全覆盖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调查

    实施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调查是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增加的一项审计职能,它不再受限于领导干部的任免情况,而是根据某一经济事项的发展状况实施的一种“短频快”审计模式,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发挥审计监督优势。

    (四)关于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

    《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三种责任的认定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使审计评价工作更具操作性。